為保證行人出行安全,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斑馬線前需禮讓行人,違者扣分罰款。但永嘉男子蔡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這一處罰決定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永嘉法院開庭審理該起案件并作出判決。據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起涉“車讓行人”交通處罰行政訴訟案。
2018年5月,蔡某駕駛轎車行駛在永嘉甌北街道雙塔路陽光大酒店對面馬路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被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攝像頭采集,錄入交通管理綜合應用系統。2019年1月,蔡某對交警大隊作出的“罰款100元,記3分”處罰不服。蔡某稱監控中自己已在減速并緩慢通過人行橫道等其他因素,并不足以對該行人造成危險。他向永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處罰決定并退還已繳納的100元罰款。而交警大隊通過對監控錄像的比對,反駁蔡某所訴并無事實根據。
經審理,永嘉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原告蔡某在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停車讓行,已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被告據此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無不當”。原告稱自己當時已減速慢行,應不予處罰的主張,依據與理由不足。據此,該院判決駁回原告蔡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明確指出,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應予以處罰。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或者停留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禮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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