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既是社會大眾的普遍共識,也是鐵的法律法規,是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然而,個別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酒駕醉駕的危害性認識不夠,紀法觀念淡薄,仍然心存僥幸、以身試法,酒后駕駛機動車,嚴重損害了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形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興義市威舍鎮主任科員(保留正科長級)黃友德便是其中的一位。
2019年7月21日19時46分,黃友德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興義市那坡立交橋往煙廠方向行駛,在興義大道大商匯紅綠燈處調頭行駛時,與對向直行由洪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黃友德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事故責任認定,黃友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黃友德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1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黃友德身為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理應帶頭遵紀守法,卻對自我要求不嚴,置黨紀國法于不顧,醉酒后仍然駕駛車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既是對黨紀國法的漠視,更是對他人生命、對自己及自己家人的極不負責,本人為此付出了慘痛代價。
2019年10月,黃友德被興義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2019年12月,黃友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喝酒開車、醉酒肇事,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既害人又害己。全州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當引以為戒,時刻警醒自己,任何時候都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本著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對組織高度負責的態度,帶頭遵紀守法、安全文明出行,不做違紀違法的事情。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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