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公安廳發布的《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港澳入境車輛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自9月1日起,港澳入境車輛經通關口岸進入廣東省后,應當按照港澳入境車輛管理等有關規定要求,限于廣東省內行駛。
近日,廣東省公安廳為進一步規范港澳入境車輛通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港澳入境車輛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道路交通實際,就港澳入境車輛行駛區域和通行管理措施作出通告。該通告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韶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云浮等環粵9市所有出省公路臨近省界路段將設置港澳入境車輛警示區域和禁行區域(現場設置警示、禁行標志)。港澳入境車輛進入警示區域后,要按照現場指示標志就地返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處罰。進入禁行區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違反禁令標志予以處罰。
違反該通告規定受到處罰的港澳入境車輛,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經批準可以駛離廣東省進入內地其他省份的港澳入境車輛不在該通告范圍內。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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