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審裁定,認定上海“App版許霆案”事主葉榅飛構成盜竊罪,維持原審法院有期徒刑11年的判決。葉榅飛的辯護律師、上海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紹平表示已收到裁定,建議當事人及家屬申訴。
2017年11月17日,《中國青年報》刊發報道《上海一“App版許霆案”引爭議》披露,29歲青年葉榅飛,2016年用銀行卡向一款名為“壹錢包”花漾卡的互聯網金融產品轉入資金,發現錢被原路退回,而“壹錢包”App卻顯示資金增加了。一審判決認定,此后的8天,他重復操作了350余次,App中“多出”了1125萬元,這些錢被他用于消費、還債。
“壹錢包”App是平安集團旗下子公司平安付公司的產品。2017年9月,葉榅飛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犯盜竊罪,獲刑11年,法院還判處罰金50萬元,責令其退賠平安付公司尚未追回的資金205.94余萬元。
該案引起了葉榅飛是構成民事侵權還是刑事犯罪的熱議,一些人也將該案與10多年前的許霆案類比:許霆在某ATM機取款100元,結果ATM機“吐出”了1000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計取走17.5萬元。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一審獲無期徒刑的許霆,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
葉榅飛的結局與許霆不同。今年3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對葉榅飛的原判。
關于葉榅飛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故意,上海市一中院認為,葉榅飛利用“壹錢包”資金轉入渠道出現系統漏洞,反復充值操作350余次,使賬戶余額增加1000余萬元,并將上述款項非法占有后用于購買理財產品、黃金、轎車及歸還個人債務,其惡意操作的行為、次數和獲取巨額資金后使用情況,均表明其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被害單位的錢款,原審法院認為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單位錢財的故意,并無不當。
該院還認為,葉榅飛的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特征。裁定分析稱,葉榅飛明知平安付公司“壹錢包”花漾卡資金轉入渠道出現系統漏洞,其為了非法獲取被害單位的資金,并抱著手機上操作不易被被害單位當場發現的僥幸心理,利用系統漏洞進行數百次操作,非法占有、使用被害單位巨額錢款,在被平安付公司發現制止后,至今仍未向被害單位歸還全部款項。
基于此,裁定認為,葉榅飛在財物所有人沒有發現系統漏洞的情況下獲取被害單位的錢財,明顯違背了財物所有人意志,其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特征。
此前,吳紹平律師二審辯護時否認了“秘密竊取”的說法。吳紹平認為,葉榅飛按照交易規則往自己賬戶里充錢是正常的履約行為,并沒有通過入侵系統等不正當方式,因而,這些錢是平安付公司主動給付葉榅飛的,與葉榅飛無關,不能算葉榅飛秘密竊取的,不具有刑法上的違法性和可責性。
吳紹平辯稱,葉榅飛沒有義務與責任,需要判斷平安付公司主動轉錢到賬戶是因為“系統故障或漏洞”。他稱,平安付公司在持續8天里,未曾告知或公布系統發生漏洞或故障,此前也無相關報道,葉榅飛無從判斷是否系統出現故障,“基于人性的常識其實完全可以正常地認為,這就是人家給他的錢,是一筆意外之財”。
對于葉榅飛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吳紹平也予以否認。他辯稱,從2016年6月13日公司報案,到當年7月25日葉榅飛被抓,葉榅飛沒有拒接電話、沒有消失躲避,而是積極與平安付公司協商,通話記錄還顯示,葉榅飛溝通時承認“以為是自己的錢”并“愿意還款”。
吳紹平辯稱,平安付公司與葉榅飛之間僅是履約過程中,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失誤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民事上的法律進行調整,不構成盜竊罪。
這些辯護意見未被采納。上海市一中院裁定認為,鑒于葉榅飛主觀上出于惡意,客觀上是積極作為,故行為與民事侵權中的不當得利具有性質上的差異,且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被害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資金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最終,該院駁回葉榅飛的上訴,裁定維持原判。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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