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當年立法計劃項目,今年的6月1日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共8章50條,旨在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現代化航運服務管理體系。 ”6越2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趙志東,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到,《條例》的起草、審查修改過程也得到了國家相關部委尤其是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他們在《條例》的制度創新方面給予了具體指導。
據介紹,《條例》是國內覆蓋航運要素最全、對接國際經貿規則標準最緊密的地方性航運法規之一,一經發布,即引起國內外航運界的高度關注,也將會對加快海南自貿港航運發展,助力海南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發揮海南航運業后發優勢
“海南地理位置優越,全球三分之一以上的國際貿易都要通過南海航線,發展航運業所需的自然資源豐富。過去,我國實行較為嚴格的航運管理制度,大量中資船舶受稅收環境、金融環境等因素影響,選擇在境外注冊,懸掛外國籍旗幟航行。”趙志東表示,近些年,國家有關部門和地區為了吸引中資船舶回國登記,在航運管理制度政策上進行了較多探索和突破,但實施效果均不太明顯,主要還是受現有法律制度限制、配套政策制度不足和與國際通行做法不接軌等方面的原因。為進一步發揮海南航運業后發優勢,航運制度改革創新勢在必行。
“航運業航運要素多、產業鏈條長,彼此相互關聯影響,較難通過推動某個或者某些要素聚集來實現產業發展,而《條例》借鑒國外立法實踐,以系統的觀念搭建起涵蓋船舶、船員、營運、進出境、稅費和海運服務等各個重要要素領域的基本制度框架,將有力提升海南航運業綜合競爭力。”海南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鄭勇介紹道:《條例》在起草過程中計劃突破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達到30多部,實質性創新條款條款20多條。特別是船舶登記申請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臨時船舶登記制度、船舶質量控制制度、允許外籍人員參加自貿港船員培訓考試制度等眾多制度均是國內首創。
“《條例》中還提出在海南自貿港登記的國際船舶(包括外資船舶)可以從事省內沿海水域水路運輸和施工作業。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李志強在發布會上介紹說:“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對外資船舶放開了海南省內的運輸和水上施工市場,這是對現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這在我國尚屬首次,也是我們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實施更加開放的船舶運輸政策’的具體舉措。”
推動航運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
“《條例》的發布,將打造更加有利于海南航運業高質量發展的法律環境。”李志強表示,《條例》是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于便利航運發展的制度設計要求轉化為實際舉措的配套性法規,系統性提出了船舶、船員、營運、進出境、稅費和航運服務等眾多領域的制度條款,將為推動海南自貿港國際航運高質量發展奠定更加良好的法律基礎。
李志強表示:“《條例》的出臺還將推動航運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國際船舶登記業務作為航運服務鏈條上的高端業務,催生的是航運金融、船舶經紀、船舶管理、海員勞務、海事法律、政策咨詢以及技術標準等以知識密集型為代表附加值高的高端航運服務業,能更有效地吸引航運企業集聚海南,促進現代航運服務產業集群成型,為加快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提供重要保障。
“《條例》還將加快推進航運制度集成創新,構建有利于海南航運業發展的一流營商環境。”李志強指出,國際船舶管理制度創新涉及航運、稅收、金融、財政、法律等多領域的綜合配套制度改革。海南對標國際航運一流營商環境,以“自由便利”為著力點,在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等多個方面進行創新突破,最終形成了與國際接軌、具有一定國際國內競爭力的海南自貿港航運管理新制度體系。隨著《條例》的落地生效,將更加有效推動海關監管體制、財稅體制、金融體制、行政體制、司法體制以及航運物流等體制銜接演進,打造出更高層次的航運營商環境,形成自由貿易港體制機制集成創新的典范。
為航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安全基礎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視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堅持底線思維,認真區分船舶安全監管的形式和實質,堅決做到在安全本質要素上不打折扣,加強事前管控,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了一系列安全風險防控措施。”海南海事局副局長吳平生表示。隨著《條例》實施和信息系統建設,自貿港將逐步形成高效、便捷、優質的船旗國特殊監管模式,為自貿港航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安全基礎。
據吳平生介說,《條例》明確了船舶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四種情形,從源頭上杜絕高風險船舶在自貿港登記;授權國際上高水平的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國際船舶的法定檢驗,筑牢防范低質量船舶流入的安全屏障;建立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設立安全評價指標,定期對船舶、航運企業、船舶檢驗機構和船員進行安全評價,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到位的機構或人員,取消其相關證書或停止對其授權;建立船舶國籍登記強制注銷制度,規定船舶存在提交虛假申請材料、不符合登記資格要求、檢驗證書失效3個月以上等七種情形之一時將被注銷船舶國籍登記,被注銷國籍的船舶將無法繼續營運。
“隨著我國航運業的發展,特別是受近年來市場主體多樣以及營商環境優化等因素影響,國內現行船舶登記制度逐步顯現出一些不適應航運業界需求的問題。”吳平生指出,《條例》全面梳理國內船舶登記工作中碰到的難堵點問題,在遵循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基本原則下,借鑒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船舶登記服務管理經驗,建立了一套與內地相比具有較大不同的國際船舶登記新制度體系。
吳平生介紹創新點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放開市場準入。國際船舶的登記主體外資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為國際船舶的登記主體。取得法定檢驗授權的外國船檢機構可以開展國際船舶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二是優化政務服務。放寬船舶名稱的取名限制,允許使用英文船名。三是明確船舶登記申請材料采取格式文本,船舶登記申請材料采取與國際接軌的格式文本。四是建立了臨時船舶登記制度。臨時船舶所有權登記解決了船東快速融資的需求,臨時船舶國籍登記制度解決了進口船舶轉旗需要停航的難題。
(新媒體責編: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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