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記者在宜昌港五碼頭看到,長江三峽8號游輪右舷緩慢靠上躉船,碼頭上有2個三相岸電樁,船員將改造后符合標準的電纜插頭插入供電設備,通過手機APP掃二維碼通電后便開始了用電計量。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電費可通過手機在統一服務平臺進行結算,也可以在岸電樁上讀取電網購電卡進行結算。
宜昌港航局負責人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按照目前年均6萬艘待閘船舶的平均等待時間,掃碼岸電系統投入使用后,除了有效減少船舶污染排放外,每年累計還可為船主節省費用1.66億元。
共抓大保護
推進綠色航運發展
近年來,我國經濟水平的提升帶動了水運行業的發展,船舶的種類和數量都有了明顯的增加。然而船舶在運營過程中會產生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污染物,具有數量大、流動性強、涉及范圍廣等特點。“這些污染物如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將會對水體水質產生較大影響。隨著我國環境質量形勢的日益嚴峻,中央領導多次指示,向污染宣戰,鐵腕治污。”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局長王陽紅說。
早在2015年8月,交通運輸部就印發了《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明確提出要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新機制,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設施的建設。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省港航管理局緊緊圍繞中央、湖北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制定下發了《關于印發引導推進湖北省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等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其目的就是減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強化污染物處置,努力實現長江水運綠色、循環、低碳、可持續發展,著力推進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建設,逐步提升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能力,實現港口和船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標。
湖北省港航管理局立即行動,調研員徐大福帶領安全環保專項督查組對危貨港口開展了專項檢查行動。檢查組陸續深入漢江、清江、丹江水庫、梁子湖等重點水域,加強對油船、危險化學品船、客船、餐飲船等船舶污染物排放、防治和船舶作業活動可能造成污染的監督檢查,嚴格控制船舶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嚴格控制船舶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及消耗臭氧物質的達標排放,嚴厲查處船舶污染排放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完成船舶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務,保障環境安全,推進湖北航運綠色發展。
政府主導
加快建設污染物處置設施
為踐行生態文明建設和推進各地全面完成“水十條”中港口船舶防污染考核目標任務,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在《方案》中采取“以獎代補”政策,支持各市州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建設。
《方案》明確要求按照“屬地政府主導、港口企業主體、以獎代補獎勵、分步實施推進”的原則加快該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建設。
同時,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對各市(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中屬于港區范圍內的接收轉運處置船舶油污水設施、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設施、危險化學品洗艙站分別按80%、60%、50%進行補助,對港口岸電設施在申請交通運輸部補助的基礎上配套補助20%。
記者了解到,各地為積極推進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工作,均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黃石市政府正式發布《關于轉發市港航局黃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的通知》;荊門市政府正式發布《荊門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孝感市政府正式發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孝感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的通知》;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潛江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據悉,湖北省是全國首家出臺獎勵政策支持港口船舶污染物體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的省份。該《方案》要求,在2020年前各市(州)每年按不低于25%的進度加快完成建設任務,初步測算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將投入1億元補助資金。后續,該省還將加大督促檢查和考核問責力度,確保全面完成“水十條”列入的港口船舶防污染目標任務,彰顯生態文明建設交通擔當。
聯合監管
多部門協同合作
為推進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工作,襄陽、黃石、荊門、孝感、潛江等相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明確責任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建設,建立相關部門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本轄區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機制。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港口企業加快船舶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加強對從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企業的資質監督管理。會同海事、環保、城管等相關部門,對港口碼頭接收、轉運及處置船舶污染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其中,海事部門按照規定加強對船舶污染物排放監管,嚴厲打擊船舶污染物偷排、亂排行為,督促船舶按規定交付、處理產生的船舶污染物;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環保部門、城管部門做好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的監督管理,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環保部門負責在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和船舶污染物防治改造項目實施前對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驗收;按照新環保法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對環境文件進行審批;配合海事部門做好船舶危險廢物、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洗艙水的管理及定期監測監督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指導與港區銜接的市政污水處理和配套管網建設。城管部門督促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單位與城市環衛部門在收集、運輸、處理船舶生活垃圾過程中的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及時妥善處置船舶生活垃圾。落實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統籌優化港區生活垃圾的轉運、處置及再利用機制。
規劃部門對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在規劃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
港區內船舶的污染物、廢棄物由船方負責送交碼頭或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人的接收設施,船舶污染物進行水上接收(即船到船)由海事機構負責監管;船舶污染物進行船岸接收(即船到岸)由海事和港口部門共同監管。
上岸后的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學品洗艙水的收集則由港口經營人負責,污水處理達標后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環保部門負責監管;污水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的,由污水處理廠負責接收、處理,所在地住建部門負責監管,環保參與監管。上岸后的船舶垃圾的收集、處理由港口經營人負責,需由所在地環衛部門或具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港區垃圾清運及處理,所在地城管部門負責監管,環保參與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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