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廈門建發首先否認仲裁協議的存在,認為雖然提單格式條款中存在約定的仲裁條款(A項為紐約仲裁;B項為倫敦仲裁),當事雙方并未于提單仲裁條款中選定任何一項因此無法構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其次認為其作為提單持有人并未參與租船合同談判,其亦不作為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當事方,因此不受因合并條款而并入提單的仲裁條款的約束。海豚航運認為提單本身要與租船合同共同使用,在租船合同中已選定仲裁條款的選項,因此應視為雙方已對仲裁做出約定。法院最終以違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下公共政策的原因不支持仲裁裁決的執行,但未回應關于提單合并租船合同仲裁條款的問題。最終本案通過和解審結。
中外法比較
從商事角度而言,在提單中合并租船合同仲裁條款是將船東在租船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在運輸合同中延續從而達到保護船東的目的,至于如何才能有效將租船合同仲裁條款成功有效地并入提單?首先要考慮租船合同中的哪些條款將被合并,然后是被合并的租船合同仲裁條款在運輸合同中的效果,換言之如果租船合同仲裁條款與運輸合同條款相沖突則該租船合同仲裁條款不能有效并入。
相對于租船合同中其他條款,仲裁條款有其特殊性。首先,仲裁條款本身獨立于租船合同,雙方并不存在從屬或隸屬的關系;其次,仲裁條款的有效性獨立于租船合同并不受租船合同的無效或取消影響;再次,仲裁條款是租船合同雙方共同約定的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而提單持有人一般不會是簽訂租船合同的當事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究竟是否可能被并入提單,在《紐約公約》中并沒有統一的約定,學界的主要觀點認為通過其他文件在租船合同中并入仲裁條款是有效的并被絕大部分法域所接受。
英國法:英國仲裁法 (Arbitration Act 1996)第6(2)條指出書面仲裁條款可以通過合并的方式并入租船合同。Mustill and Boyd從學術角度為提單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條款提供了理論依據。簡而言之,并入仲裁條款的措辭必須清晰明確并表達合約雙方明確合并的意圖。
在英國法的司法實踐中,仲裁條款的有效合并經歷了一個逐漸具體和完善的過程。最初只有符合“密切關系”原則即只有與提單關系最緊密的條款才可被合并,該原則最早在一個英國判例中被確立。其后在“Merak”案以及“Rena K”案中對一般合并條款與特別合并條款進行區分,如果合并條款中明確指明將合并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該合并視為有效。除此之外,合并條款亦需要反映雙方真實的商業意圖,例如在“Mirarmar”案中,法院因違反商業意圖而拒絕了仲裁條款的合并。
美國法:美國聯邦仲裁法在合并仲裁條款的問題上采用寬松解釋的原則并可由一項商業行為合并至另一項商業行為。美國的海事商業行為則包含租船合同和提單,為租船合同仲裁條款合并至提單提供了良好的法理依據。
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美國法院認為通常的合并租船合同仲裁條款,例如“subject to all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of charterparty”是可以有效合并仲裁條款,單從這一點與英國法院對合并仲裁條款的嚴格措辭要求不一樣。但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第一,關于仲裁條款本身,能依據提起仲裁的主體不得限于租船人和船東;第二,該合并仲裁條款必須提供租船合同的詳細信息,比如時間、地點、合約方,以達到識別租船合同的目的,但并不要求符合“密切關系”原則。美國法院認為,當以上前提條件符合時,提單持有人即視為有通過仲裁解決提單爭議之意圖且有謹慎義務去查詢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適用。
中國法:中國《仲裁法》主要調整國內仲裁,其第16條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需同時符合雙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的可仲性以及選定仲裁委員會三項規定。作為《紐約公約》締約國,中國承認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協議約定在其他締約國進行臨時仲裁并承認臨時仲裁裁決的效力。
關于提單中是否能夠合并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最高院在《關于福建省生產資料總公司與金鴿航運有限公司國際海運糾紛一案中提單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復函》中,承認含有合并租船合同和仲裁條款的提單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為仲裁條款的有效合并提供了理論基礎。最高院不確認通過一般的合并條款合并仲裁的情況,對于何為有效合并仲裁條款的問題,中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既參考了英美法中的做法,又在此基礎上衍生出自己的做法。例如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案件的若干規定》第30條規定:“具備以下條件,應認定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對提單持有人具有約束力:第一,在提單正面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入該提單;第二,被并入的仲裁條款為有效仲裁條款。”另外,最高院在對其他案件的復函中也提及提單正面應明確注明租船合同的日期、名稱、編號、格式和條款以確定具體租船合同,以及提單持有人應參與談判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思考
關于中國法院對于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是否能有效并入提單來約束提單持有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中國現有的司法實踐相比英美兩國仍有一定的不可預估性,其要求相較于英美兩國來說更加嚴格,并且每家法院的具體認定標準都可能有所差異,因此最終的結果是很難被成功并入。中國司法界未來是否會發布關于提單合并租船合同仲裁條款劃一清晰、穩定的標準供業界參考,業內將拭目以待。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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