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快遞末端網點應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并承擔快遞服務質量責任和安全主體責任。
近日,國家郵政局制定發布《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暫行規定》。規定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開辦者)根據業務需要,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等特定區域設立或者合作開辦的,為用戶直接提供收寄、投遞等快遞末端服務的固定經營場所,屬于快遞末端網點。
快遞末端網點承擔服務質量安全責任 不可超范圍經營
規定明確,開辦者應在快遞末端網點設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區域,配備相應的通訊、貨架、監控等設備設施,公示快遞服務組織標識,并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其他規定。
開辦者應對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加強管理、培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并對所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承擔快遞服務質量責任和安全主體責任。
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不得超出開辦者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地域范圍和有效期限。
開辦快遞末端網點要備案 不得弄虛作假
規定要求,開辦者應自快遞末端網點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開辦者應通過郵政管理部門信息系統如實完整填寫《快遞末端網點備案信息表》,并在線提交開辦者營業執照;快遞末端網點負責人身份證明;快遞末端網點場所的圖片資料;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分支機構辦理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手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屬企業法人的授權書。
規定明確,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收到開辦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在線生成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開辦者補正。
開辦者撤銷其設立的快遞末端網點或者合作終止的,開辦者應當提前5日通過信息系統告知原備案機關,并向社會公告,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開辦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快遞末端網點備案的,由原備案機關撤銷該備案。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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