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網站獲悉,為提高執法質效,更好保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公安部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解讀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重點修訂內容。
《程序規定》于2004年5月1日頒布實施,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迫切需要對《程序規定》作出修訂。公安部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時代發展的需要,也是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同時,還是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需要。
新《程序規定》重點對以下內容作了修訂:
一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協助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這項措施將于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二是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同時,借鑒民事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書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三是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當事人經告知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后,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送達被處罰人。
四是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新《程序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此外,本次修訂還規范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系浮動制度等內容。
對于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獲知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公安部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告知的及時性、告知率,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郵寄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還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為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依法、及時、規范、有效送達,新《程序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交通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辦理機動車或者駕駛證業務時,書面確認聯系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變更聯系方式或者法律文書送達方式。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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