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無人船舶、自動化碼頭、電子航道圖、北斗導航等在各關鍵環節的突破,傳統航運業正在新技術賦能下向生產效能的深度和廣度進軍,構建智能化的航運系統已經成為未來幾年可能實現的目標。智能航運系統即將到來,我們的行業在人才、法律、安全等方面準備好了嗎?
智能船舶關鍵在于人才保障
“在船岸協同環境下,傳統航運的人為因素將不斷弱化,運行維護將由船員/操作員控制執行演變為人機共駕,經歷增強駕駛、輔助駕駛、智能航行、自主航行等四個特征階段。”中國工程院院士嚴新平表示。
這意味著,智能船舶和智能航運對船舶操控、管理、運維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智能航運需要更高要求的人才,特別是具有跨學科背景的復合型人才。而從我國的目前的航海教育形勢來看,智能導航人才的培養一直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
據了解,目前交通學科專業培養的學生,主要還是基于傳統水路交通模式,與智能航運系統需要的知識、能力和素質,還存在較大差距。
“智能船舶以及智能航運的發展,關鍵在于人才保障。”在2020年“智能航運發展”云論壇上,大連海事大學校長孫玉清強調。
武漢理工大學教授黃明認為,“需要加強的是:要提出智能航運系統高層次和復合型人才培養目標,創建符合這一目標的課程體系和培養模式,進一步加強學生智能信息技術的知識素養。”
智能船舶及智能航運新業態發展,體現在傳統航運要素與現代信息、通信、傳感和人工智能等智能要素的深度融合,在此基礎引發航運要素的全面深刻性變革,從而影響船舶、港口、船東、船廠、船員公司對人才的結構性需求,這必將對未來高等航海教育和航海類人才培養產生重大影響。
黃明建議,要加強科研院校和企事業單位在高校智能航運系統人才培養的合作;重視水路運輸等相關專業發展趨勢,改進傳統航海類人才培養知識體系。重視高水平教師隊伍建設,為智能航運系統創新人才培養創造條件。
隨著船舶智能化的不斷發展和無人駕駛船舶的實際運用,有人駕駛船舶與無人駕駛船舶將可能是長期共存,而船舶配員減少已是大勢所趨。大連海事大學已行動起來,該校將根據行業需要推動船員供給側改革,做好智能船舶所需船員的供需關系預測,建立適應智能航運新業態的海事人才培養新模式。
法律體系亟待跟上技術發展
我國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智能船舶的研發,注重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研發應用,一定程度上,政策和規范、標準的制定走在了無人船研發設計之前。
2019年5月9日,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智能航運發展指導意見》。2020年4月30日,工信部裝備工業司聯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標準技術司發布新版《智能船舶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對智能船舶標準建設的總體要求、體系框架、建設內容和組織實施作了規定。
但在法律層面上,目前,無論是中國國內立法還是國際條約,都沒有關于無人船的專門法律。中國的現行法律是否能適用于無人船呢?大連海事大學教授韓立新認為,“這主要取決于中國法律中對于相關‘船舶’概念的規定是否適用于無人船。”
與一般的船舶相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在于船上不搭載船員是否影響其構成“船舶”。國際海事委員會曾就“一艘超過500總噸的無人貨船是否在國內法中構成船舶?”發布調查問卷,包括中國在內的18個國家都認為其構成船舶。那中國現行的海事管理類法律應該適用于無人船。我們也應當注意到,無人船在適用國內海事管理類法律時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包括但不限于:船舶配員要求的限制;船員資格、船員義務履行方面的不適;船舶國籍取得的困難;船舶檢驗具體技術規則的缺失。
韓立新表示,在現行中國法下,無人船大體上是適用于船舶相關法律體系的。但是,由于立法之初沒有進行相應的考量,部分具體的法律規則適用于無人船時存在困難。韓立新建議,對于海事管理類法律規則,一方面應當修改有瑕疵的規定,以將無人船納入船舶法律體系中,例如修改“最低配員”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還應當完善針對無人船的立法,比如制定無人船的具體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而對于海商法規則,則需要緊跟國際社會的無人船立法動態,對于無人船運輸承運人的責任、船舶碰撞的歸責原則、海難救助、相關網絡風險保險和海盜行為等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完善相關規定。
“總體而言,無人船技術作為一項新興的技術,中國政府部門為其制定了良好的政策、指南和規范鼓勵其發展。無論國際社會還是各國政府在法律制度上也應跟上無人船技術的發展,為其提供法律保障,同時給無人船發展留有一定的容錯和創新空間。”韓立新說。
如何消解安全顧慮
從輔助駕駛,到無人駕駛;從船端值守,到岸基駕控,智能航運系統如何邁出第一步仍存在許多爭議。關鍵原因就是社會大眾對交通安全問題的顧慮。如何消解社會壓力,是智能航運系統推進實施的重要因素。
對智能船舶乃至智能航運系統的變革,是漸進式的還是跨越式的問題,武漢理工大學教授劉文認為,“在智能航運系統發展方面,應該是漸進式和跨越式相結合的發展路徑。”
劉文表示,漸進式發展路線,即通過逐步提高船舶智能化水平,沿著輔助駕駛、部分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方向分階段發展。而跨越式發展路線,即直接在智能船舶或智能航運發展過程中,直接采用最新的理論和方法,達到顛覆性的發展路線。比如引入5G/6G、深度學習和智能安全輔助功能等。智能船舶安全主要包括船舶設備安全運行問題、無人船舶自主避碰問題以及通信網絡和信息安全問題。
“針對智能航運系統的安全性問題,我們行業應當做好充足的準備。”劉文說,要研究船舶智能航行安全風險防控技術和風險監測預警方法,構建船舶智能航行安全風險監測體系,并借助人工智能提升船舶避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
針對智能航運網絡和信息安全問題,要重點開發事前感知、事中防御、事后分析的網絡安全技術,創新智能航運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服務體系,從制度上降低網絡安全風險(特別是防止利用網絡黑客進行恐怖襲擊)。針對智能船舶設備安全運行的問題,開發各類傳感器,能夠實時監控智能船舶各設備的運行信息,采用人工智能技術從運行信息中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辨識和預警。
每一次人類的進步和發展,都有賴于在面臨劇變時,人類自己對環境的適應和人類主動改造環境帶來的變化。2005年,交通部出臺《公路水路交通科技發展戰略》,智能化數字交通管理技術被列為交通科技發展具有牽動性、前瞻性、關鍵性的戰略重點之一。之后的15年里,智能航運系統建設在改善運營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大幅度提高交通網絡的通行能力、運輸效益和服務水平,實現質量型、效益型的協調發展上發揮重要作用。
如今,航運業再次走到關鍵節點,由依靠傳統要素驅動向更加注重創新驅動轉變,新一代的航運系統呼之欲出,隨著人才、法規、安全等“瓶頸”問題的突破,智能航運系統在高質量發展中即將迎來曙光。
(新媒體責編: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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