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9日從最高檢方面獲悉,最高檢、公安部近日聯合修訂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新的《規定》由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從部門規章轉變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剛性和權威。該規定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關注一
公安機關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產權保護”在《規定》中占了不小的篇幅,相關條款共15條,占1/6。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在嚴厲打擊侵犯產權經濟犯罪活動、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合法產權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個別地方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因執法理念落后、執法不規范甚至執法過錯而侵犯產權的現象確有存在”。
《規定》明確,公安機關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有無繼續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礙偵查的可能性。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不得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關注二
不得超權限、超數額、超時限查封財物
涉案財物怎么處理是外界關注的焦點。
《規定》明確,除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
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必要時,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
“該規定采用人性化執法方式,盡可能地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較小的偵查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損失。”上述負責人解釋。
根據《規定》,三種情形下對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應立即解除。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立即解除對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及時返還有關當事人。這三種情形是,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應當返還。
關注三
公安機關非法取證應排除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為了防范發生冤假錯案,遏制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防止“帶病證據”進入審判階段,《規定》強化了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監督。
《規定》明確,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的,應當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并提出糾正意見。
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辦案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檢察院也可自行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
關注四
主要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經濟犯罪誰來管?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涉及犯罪類型諸如傳銷、制假售假、非法集資、信用卡詐騙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但這類案件線索較少,查證困難,且容易產生管轄爭議等問題,導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經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諉,應付了之。
為消減群眾投告無門現象的發生,《規定》明確,上述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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