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質監局近日印發《浙江省嚴重質量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將8種情形納入質量嚴重失信名單。
據了解,嚴重質量失信名單是指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認定的存在嚴重質量失信行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名單。
根據《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浙江省質量嚴重失信名單管理:被依法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發生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事故的;3年內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兩次以上且被行政處罰的;未通過資質認定開展檢驗服務活動、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情節嚴重的;未建立相關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校準或者偽造、涂改、出借、轉讓有關計量證書,情節嚴重的;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值不符合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或性能指標要求。
嚴重質量失信名單的公布期限為5年。
《辦法》指出,對列入嚴重質量失信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并在決定書中載明: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加強巡查;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對照名單進行重點審查,取消“先證后核”;對納入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人員的任何評先選優等表彰申請應給予一票否決;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嚴重質量失信名單通報機制,實施部門聯合懲戒。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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