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楊某花費8280元在一家超市購買了720袋花生,其中包裝上所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中,每100克的能量為1571千焦,脂肪含量為29.9克。但經某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后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涉案花生每百克能量值和脂肪含量分別為2484千焦和46.3克。楊某將該超市告上法院,請求退還8280元貨款,并十倍賠償等。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楊某向商場退還剩余花生,商場退還貨款的同時,再賠償82800元,并支付900元檢測費。
以案說法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我國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也有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在產品保質期內,食品的能量和脂肪的允許誤差范圍應不大于120%的標示值。
本案中,涉案食品能量的兩項檢測結果明顯大于產品標示值,因此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涉案食品經檢測其營養成分中能量、脂肪的實際含量遠遠超過其標簽標示的數值,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如果長期食用,過多攝入熱量和脂肪,無法確認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
法官提示廣大生產和銷售商家,切莫為省去檢測費用而自估所售產品成分及含量,導致標簽與實際嚴重不符,從而危害消費者人身健康。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產品標簽允許有一定誤差,購買時應考慮在內。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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