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并于5月1日起實施。《意見》明確限制范圍包括兩類:一類是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實施相關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另一類是在其他領域與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
其中,因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和生產安全被納入機場和航空器內限制范圍的行為包括: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信息;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強行闖入或沖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
《意見》還指出,因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和生產安全的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
這10種行為包括:
1.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的;
3.堵塞、強占、沖擊值機柜臺、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的;
4.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
5.在隨身攜帶或托運行李中故意藏匿國家規定以外屬于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
6.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強行闖入或沖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的;
7.妨礙或煽動他人妨礙機組、安檢、值機等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或威脅實施人身攻擊的;
8.強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故意損壞、盜竊、擅自開啟航空器或航空設施設備等擾亂客艙秩序的;
9.在航空器內使用明火、吸煙、違規使用電子設備,不聽勸阻的;
10.在航空器內盜竊他人物品的。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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