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人眼里,小學生雖然是未成年人,卻也是潛在的消費者。故而從廣告“廣而告之”的邏輯看,獎狀不過是搭載廣告“分發”的工具。廣告搭車進校園,現象在校園之內,但問題還在校園之外。
據新京報報道,1月22日,有網友在鄆城貼吧爆料當地小學生獎狀印有眼科廣告。獎狀上的廣告主“梁堤頭眼科”表示,獎狀不是他們發給學校的。山東鄆城縣教育局基教科工作人員回應稱,因獎狀數量不夠,老師找到12個“廣告”獎狀補發給學生,目前已就此事展開調查。
應當承認獎狀印上眼科廣告,有商家名稱、電話與地址,并已經印發出去,不管何種原因,都是事實上的廣告行為。
此舉有違教育的倫理操守暫且不說,更有違法嫌疑。《廣告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獎狀也有教具屬性,而眼科相關信息則帶有商業性質。
或許涉事的學校沒有為眼科商家做廣告的本意,如當地教育部門初步調查回應,涉事學校因為獎狀不夠,教師找到12個“廣告”獎狀補發給學生,而“被廣告”的商家也表示獎狀不是他們做的,似乎是個別老師不經意擺的廣告“烏龍”。
但就算這些都屬實,也不等于行為的集體無意識。問題的關鍵是,這些印著廣告的獎狀不是假的。
從廣告“廣而告之”的邏輯看,獎狀不過是搭載廣告“分發”的工具,與常見的教材“夾帶”廣告都是一樣的。不排除像城市牛皮癬一樣存在外來的“手”。常見的形式是:廣告商家委托文具用品商家,通過文具流通定向發布廣告,文具用品商家收取廣告商家的費用,然后以優惠的價格銷售,吸引學校和學生消費,實現所謂“雙贏”,也達到了廣告入侵的目的。這起個案到底如何,顯然有待細究。但這不失為廣告近乎無孔不入地入侵校園的縮影。
在有些人眼里,小學生雖然是未成年人,卻也是潛在的消費者,有相對固定的消費領域。所以,他們也是很多商家競爭覬覦的“蛋糕”。時下,在很多學校里,都能看到各式廣告,如教輔資料、教育培訓等。因而出現眼科廣告也不稀奇,畢竟青少年是眼疾治療與護理的重要人群,校園具有定向廣告投入的巨大價值。
也正是基于這些亂象,去年5月,教育部曾印發《關于2018年中小學教學用書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中小學教材中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教學輔助資料的鏈接網址、二維碼等信息。
說到底,廣告搭車進校園,現象在校園之內,但問題還在校園之外。鑒于此,除了中小學校園乃至教育部門要設置廣告入侵的防火墻之外,廣告監管部門的監管與執法也不妨更具針對性。《廣告法》中有對違規廣告行為的懲罰,而對于那些個案,監管部門也不宜作壁上觀,該處理則處理,讓學校離“凈土”更近些。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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