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不能“任性飛”了——日前,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首次從法律層面對無人機安全問題作出相應規定。
“無人機無序使用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影響和潛在風險越來越大。”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行政法規處負責人路國連表示,近年來,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數量日益增多,使用也呈現出“門檻低、大眾化、功能多、日用型”等特點。
今年1月15日,杭州一男子在蕭山機場附近玩起了無人機,干擾了多架民航客機的飛行。路國連說,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出臺《管理規定》,就是要給無人機戴上一道“緊箍”。
目前,國家規定,應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制度,但由于缺少配套管理制度,執行的效果并不好。對此,《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為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登記提供便利。同時,要求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者向購買者正確介紹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并告知購買者進行實名登記。
“以前發現‘黑飛’的無人機,往往找不到操控人,取證非常困難。《管理規定》明確由公安機關協助實施和落實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制度,有利于我們及時掌握有關信息,在處置無人機‘黑飛’時就可以依據無人機的編號查到無人機的所有者。”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基層基礎管理大隊大隊長李志平說。
另外,《管理規定》對設定臨時禁飛區也作了規定。為了保障重大活動等公共安全,《管理規定》授權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禁飛時間和禁飛區域,并事先向社會公告。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在禁飛時間和禁飛區域內起降、飛行。同時,在禁飛時間和禁飛區域內,公安機關可以臨時封閉起降場地。
法規既已規定,但若有人“任性飛”,危及公共安全怎么辦?對此,《管理規定》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規定飛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攔截、迫降、捕獲等方式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予以扣押。此外,《管理規定》還對違反規定改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變、破壞無人駕駛航空器電子圍欄以及在禁飛時間、禁飛區域內飛行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行政處罰。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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