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財政部印發修訂后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根據《辦法》,勤工助學活動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辦法》規定,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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