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發《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辦法》明確了信用修復的定義、適用范圍、修復程序、工作流程等,規定了信用修復必須符合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公開做出信用承諾、貢獻社會公益事業或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的3個條件及失信主體未停止失信行為也未進行整改的、接到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等6種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辦法》的出臺為失信主體糾正違法行為提供了制度化渠道,有利于及時糾正失信行為,營造和諧交通運輸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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