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20〕5號)、《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20〕4號),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都是干貨!注意查收!
所謂“黑車”:是指沒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營運手續而以有償服務實施非法運營的車輛。
根據《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三)未取得經營許可,或者使用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核定范圍,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被責令停止經營的。
從業人員也請注意!
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四)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兩客一危”運輸活動的。
根據“兩個辦法”規定,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3年!
一經查處,失信信息將全部抄送給同級信用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敲黑板!
根據《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因為經營者違法被撤銷許可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業整頓的;
(三)未取得經營許可,或者使用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核定范圍,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被責令停止經營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運輸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五)在信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六)符合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或者因為從業人員違法被撤銷許可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核減相應經營范圍、撤銷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四)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兩客一危”運輸活動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運輸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六)在信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七)符合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條件的。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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