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懷柔法院召開“冬季暖民行動”新聞發布會。法院表示,當前正處于春節前期,為有效保障農民工、兒童、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法院決定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冬季暖民行動”,強化執行力度,使有執行條件的涉民生案件全部執行終結。
發布會上,法院還向多起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發放了200余萬的執行款,同時公布了幾起典型執行案例。其中一起案件由于“老賴”的死亡陷入僵局,申請執行人生活極為困難,法院最終采取司法救助措施,給予21名申請人共計17萬余元的司法救助款。
現場
法院發放200余萬執行款
在“冬季暖民行動”新聞發布會上,懷柔法院表示,開展此次“冬季暖民行動”,旨在不斷強化執行力度,能夠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全部執行到位,對暫時沒有執行條件、生活確實存在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實施救濟,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此次“冬季暖民行動”著重執行涉及人民群眾生存生活的9類案件,即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案件。在發布會上,法院還向申請人發放了執行到位的200余萬元錢款。
案例
保潔中心拖欠工資十余萬元
在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因“老賴”死亡而陷入僵局的執行案件,最終該案件通過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得到解決。
此案中,郭某等14人在沈陽市某保潔中心任保潔員。2012年3月,郭某等14人以在職期間保潔中心未支付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等為由向北京市懷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該保潔中心賠償14人各項損失近10萬元。同年6月,保潔中心不服裁決,因此訴于懷柔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令保潔中心應給付14名原告工資等相應費用共計10萬余元,后保潔中心不服,提出上訴。
經二審法院審查,確認某保潔中心系個人獨資企業,其投資人劉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辦理了保潔中心工商注銷手續,在清算報告中,劉某某承諾承擔企業注銷后未盡事宜,保潔中心仍有訴訟尚未終結,因二審期間上訴人劉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裁定書,裁定上訴案件按上訴人劉某某撤回上訴處理。
此后,保潔中心又被7名前員工訴至法院索賠工資,懷柔法院判令保潔中心給付7名原告工資差額等相應費用共計8萬余元。
救助
21名原告獲司法救助17萬
2012年至2013年,21名原告陸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潔中心及投資人劉某某的財產。經查,保潔中心和劉某某名下無銀行存款、房產、車輛及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于2013年對上述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3年12月,劉某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遺產。其妻子每月有2000多元收入,其子正在上高中,兩人現居住房屋為劉某某父親所有,生活困難,而劉某某父母現年近八十歲,靠退休金生活。
鑒于被執行人去世,又無可供執行財產,直系親屬生活困難,無法強制執行,但21名申請人也體弱多病,家庭生活困難。通過申請、匯報、審核,法院決定對上述21人予以司法救助,涉及救助金額總計為17萬余元。
釋疑
“老賴”去世 該向誰來討債?
在上述案件中,“老賴”因病去世,那么離世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執行?
法官表示,“老賴”去世并不影響執行,“老賴”名下的財產和其夫妻共同財產都會被繼續執行。法院會通知“老賴”的繼承人,如果繼承人選擇繼承財產,就承擔了“老賴”償還債務的義務,該義務以遺產金額為限,比如繼承人繼承了10萬元,而“老賴”欠款為20萬元,那么繼承人僅就10萬元金額有償還義務。
而如果“老賴”去世后沒有留下任何財產,也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這時案件執行只能終止。這種情況下,“老賴”子女和父母的個人財產不能被執行,配偶的個人財產也不會被執行,“當然這需要配偶舉證證明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解讀
執行案件獲司法救助需滿足兩條件
劉某某去世后,無可供執行財產,而21名申請人生活也面臨困難,這時法院決定對申請人予以司法救助。
針對這一情況,一名執行法官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針對執行案件申請人的司法救助每年都有,他所在的區級法院一年有幾百萬元用于幫助申請人,每年大約有20余起案件的申請人得到司法救助,而司法救助的資金來源為國家成立的專項資金。
該法官表示,執行案件的司法救助一般要同時滿足兩種情況,一是案件無法得到執行,“老賴”沒有可執行的財產;二是申請人身體損傷,或者沒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經濟拮據。即使案件沒有得到執行,但申請人家庭寬裕,也不會得到司法救助。
而司法救助需要申請人主動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此外還必須由居住地相關部門開具其生活困難的證明,此后,法院會派人對申請人實際情況進行核實。經過法院審批后,確定是否同意司法救助以及救助金額。據法官介紹,在決定救助金額方面,案件主審法官有一定的發言權,其會結合申請人的實際生活狀況考量具體金額。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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