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前男友與自己簽訂了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在獲得貸款后不及時歸還貸款違反約定,劉女士以同居關系糾紛為由將前男友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約定將房屋判歸自己所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劉女士訴稱,她與王先生原系戀人關系。王先生由于信用記錄不好,無法貸款,為了能從銀行借款做生意,雙方訂立了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王先生將其名下房屋以買賣的名義過戶給劉女士,房屋首付款由王先生實際支付,劉女士再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62萬元歸王先生使用,每月的房貸由王先生償還。此外,王先生還借用劉女士的名字開通了6張信用卡,由其持有并使用。
2010年劉女士與王先生結束戀愛關系,雙方就同居期間的債務達成協議,約定信用卡債務和房屋貸款由王先生自行償還,訴爭房屋雖然登記在劉女士名下,但劉女士本著尊重事實的態度,愿意在王先生遵守協議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將房屋重新過戶給王先生。
此外雙方還約定,如果王先生違反以上約定,則登記在劉女士名下的房產將在真正意義上歸劉女士所有。協議簽訂后,王先生未能依約還貸,劉女士根據協議,認為其已實際獲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將該房屋出售以償還貸款。王先生獲悉后,主張合同缺乏真實意思表示,訴至法院,確認其與劉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繼而又以無權處分為由,起訴確認劉女士出售訴爭房屋的行為無效。最后,劉女士只好將售房款退還買方。
劉女士認為,雖然她與王先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虛假的,但雙方就同居期間的債務達成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劉女士稱,王先生未依約還貸構成違約,根據約定自己應獲得訴爭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訴爭房屋歸其所有。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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