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相當多販賣毒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交易野生動物及制品等犯罪是通過寄遞方式完成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的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寄遞違禁品犯罪典型案例中反映的這一現象,發人深省。在日均快遞業務量超過3億件的當下,盡管毒品等犯罪案件數量呈現一定幅度下降,但利用寄遞渠道實施卻逆勢上揚。
在寄遞過程中,除了收發環節,寄出包裹處于寄遞企業“控制”之下的時間最長。因此,壓實寄遞企業主體責任是確保寄遞安全的關鍵一環,也是最高檢發出“七號檢察建議”的重要內容。
寄遞從業者在攬收包裹后,會將其送至特定場所進行安檢,如果在安檢中發現寄件人寄送了違禁品,倘若寄件人信息不真實,將會增加司法機關的辦案難度。寄遞攬收環節的收寄驗視和實名制度是壓實寄遞企業主體責任的第一道“關卡”,安檢則被視為壓實寄遞企業主體責任的最后一道防線。早在2015年,原中央綜治辦、國家郵政局等15部門聯合印發的《全國集中開展危爆物品寄遞物流清理整頓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行動的工作方案》就明確,在寄遞渠道100%落實“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三項措施。
“三個100%”的嚴格執行,無疑對于從源頭規避寄遞安全風險有著不容小覷的意義。
盡管目前關于收寄驗視的法律法規已相對完善,且交通部、國家郵政局等監督管理部門也就此出臺了相應的行業規章,有關標準化操作流程也已有之。但如何確保收寄驗視的落實執行度,在距收寄驗視制度被寫入郵政法十余年的當前,仍是亟須解決的一個痛點。
寄遞從業者是包裹收寄的主要經手人,其對寄遞違禁品的識別能力和自身法律素養對寄遞違禁品犯罪的防控有直接關聯。而對寄遞從業者的招聘、管理以及技能培訓均為企業責任,寄遞企業要嚴格自律,確保寄遞從業者完全履行其職責。對于未盡到企業責任的寄遞企業,有關部門要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設立獎懲機制,實現獎懲有度。
與此同時,安檢設備的配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寄遞企業落實安檢制度的前提。對于安檢設備未達標或無法正常工作的寄遞企業,有關部門要適時進行督促整改;對于責令改正后仍不符合標準的,可以令其停業整頓,甚至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于觸犯法律紅線者,要強化部門協同治理,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對寄遞企業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當寄遞企業發現寄遞渠道存在違禁品后,由于經濟成本、缺乏處置預案等因素,存在對違禁品處置不當的現象。對此,有關部門要根據違禁品的種類、屬性等出臺專門的違禁品處置規范,同時,也要鼓勵寄遞企業制定處置預案,使所有經營寄遞業務的企業有規可依,擔起“分內責任”,做好“分內之事”。
(新媒體責編:qiaoyi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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