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航局將放開在飛機上使用手機等便攜式電子設備
9月18日,在中國民航局9月新聞發布會上,中國民航局飛標司副司長朱濤透露,日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以下簡稱《規則》)第五次修訂發布,將于2017年10月起實施。
據悉,在第五次修訂版《規則》實施之前已持有現行有效運行合格證的航空承運人,應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訂的要求。
據了解,第五次修訂版《規則》對機組疲勞風險管理、機組資質管理和訓練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較大篇幅的改寫。機組疲勞是造成不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規則》對此進行了全面細化,突出了飛行疲勞與人的生理節律和機組值勤時間直接相關等概念,降低了飛行機組和客艙乘務員的年總飛行時間上限。
《規則》除了根據國際民航公約附件要求延長了參與運行的飛行員年齡上限,還調整了進入機長訓練的相關要求及飛行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取消了有關領航員和通信員的相關要求;
針對客艙乘務員,《規則》調整了客艙乘務員訓練大綱和合格要求,增加了乘務員初始訓練和復訓的時間,增加了乘務員近期經歷的要求等。
此外,第五次修訂版《規則》對燃油管理政策進行了修改,對飛行中燃油檢查與燃油監控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宣布“最低油量”和“緊急油量”的時機,同事修改了關于定期載客運行的燃油要求,統一了國內和國際運行的燃油要求,并為航空承運人實施燃油政策優化提供了規章支持。
《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航空公司有關航空器持續適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形成閉環管理,以進一步提高進入設計使用壽命中后期飛機的運行安全,加強對“老齡飛機”的安全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機上便攜式電子設備(PED)的發展趨勢和國際上的研究成果,此次修訂放寬了對于機上便攜式電子設備的管理規定,允許航空公司為主體對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和使用政策。
對于此次修訂《規則》放寬對于機上便攜式電子設備的管理規定,朱濤表示,航空公司可以根據評估的結果來決定在飛機上使用何種便攜式電子設備,原來政府是禁止的,現在政府把這個權力交給航空公司來評估。第二,民航局飛標司制定了相應的審核、評估的方法,來接受航空公司的申請。“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你們會看到中國的航空公司允許在飛機上使用相應的便攜式電子設備。”朱濤表示。
原標題:中國解封在飛機上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禁令:由航空公司評估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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