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接到被拆遷人的查處違法拆遷申請書后不履責應當如何維權,圣運律師作為專業的拆遷律師,今天將為大家進行講解。
2014年,家住山東省青州市的王先生和陳先生所在小區遭到非法逼遷。2014年9月,當事人向青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查處違法征地的申請書,請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職,對非法逼遷行為予以處理,但青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書后未予以回應。
2015年1月,當事人王先生和陳先生向青州市人民政府上級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敦促青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職,但復議機關以當事人未向青州市人民政府成功提交查處違法申請為由,駁回了復議申請。2015年2月12日,當事人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糾正青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作為,并向法庭提交了可以證明非法逼遷事實存在的視頻資料、照片和通話錄音。而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查處違法拆遷并非其法定職責,故不存在不作為的情況。
圣運律師法律分析
在原告得以證明違法逼迫拆遷的事實存在之后,本案的爭議焦點即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查處違法征地拆遷行為的法定職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可見,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內發生的非法逼遷行為具有依法查處的職責。本案中,被告于20X4年9月28日收到原告的查處申請書后,一直未對原告的舉報作出處理,屬于行政不作為。被告關于其不具有處理非法逼迫搬遷行為的職責的辯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依法不成立。最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認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處非法逼遷行為屬行政不作為違法,并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立案處理。
圣運律師案件點評
為了遏制在城市化大潮中不斷出現的非法拆遷、暴力拆遷、社會閑散人員執行拆遷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問題,糾正開發商與地方政府財政綁定,違法行為無法得到糾正的情況,2011年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確認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征地拆遷活動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為轄區內的征地拆遷行為負全責。同時,該法規禁絕建筑施工單位主導強拆,將強拆的實施權嚴格控制在人民法院主導的司法體系中。
相關規定
1、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4(1),7(1),27(3)
4、行政訴訟法2014,第12條,第70條(3)
王有銀(筆名:王優銀)
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傳媒大學法學兼職教授、研究生導師,征地拆遷業務部首席大律師,近二十年法律服務經驗,行政法實務專家。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以王有銀主任為代表的民告官團隊律師勝訴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遷領域的突出貢獻,多次被中央電視臺CCTV新聞頻道、CCTV財經頻道、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政協報、南方都市報、財新網、香港有線電視臺、亞洲周刊、英國BBC電臺等數百家中外媒體采訪報道。《中國律師》雜志、《中國律師網》特邀評論員,《第一視頻》特邀評論員,參與立法活動,為多個行政立法活動提供建議和意見。 榮獲“2013年度中國十大最具影響力律師”、“2015年度最受媒體歡迎律師”等稱號。
(新媒體責編:z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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