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根據需要修改和補充了11條條款,其中包括允許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辦法》補充提出,省、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殘疾人參加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關部門、考試組織單位應提供適應其生理特點的便利和幫助等。
在就業方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并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文化方面,省、市和有條件的縣電視臺應在新聞節目中加配手語解說和字幕,公共圖書館應建立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在交通出行方面,城市公共停車場應設置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位,公共交通工具應逐步增加便于殘疾人出行乘用的輔助設備。(沈陽日報、沈陽網記者郭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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