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日前發(fā)布《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提出,禁止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向內河水域排放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京杭運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以下簡稱船舶)產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儲存、處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碼頭、裝卸站的接收設施或者具有相應能力的接收單位(以下簡稱接收設施)接收的行為,適用本辦法。防治軍事船舶、漁業(yè)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船舶水污染防治實行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原則。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和交通運輸部的規(guī)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規(guī)定的船舶水污染物應當交由接收設施接收處理。來自疫區(qū)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應當經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后,方可進行接收和處理。
《辦法》還提出,禁止船舶在三峽庫區(qū)、京杭運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機器處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機器處所油污水。鼓勵船舶安裝在線監(jiān)測裝置對生活污水和機器處所油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情況進行自動連續(xù)記錄。
《辦法》要求,船舶進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業(yè),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錄。接收設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應當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轉移書面單證或者電子單證。單證保留期限為5年。
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備有與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適應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不得拒絕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勵港口、碼頭、裝卸站免費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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