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船舶垃圾也要實行分類收集和儲存,并建議滿足廚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類分類方式。該辦法將從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 禁止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向內河水域排放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京杭運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客運船舶產生的剩油、剩菜、湯水等餐飲污水按廚余垃圾管理,船舶應當將其收集后送交接收設施。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應當將其送交具有相應能力的接收單位,并提前向接收單位提供其所含危險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信息。醫務室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應當將其消毒后儲存,并送交具有相應能力的接收單位。
此外,《辦法》提出,1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且單次航程超過2公里或者航行時間超過15分鐘的船舶,應當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和經海事管理機構簽注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并將有關垃圾收集處理情況如實、規范地記錄于《船舶垃圾記錄簿》中。《船舶垃圾記錄簿》應當隨時可供檢查,使用完畢后在船上保留2年。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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