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突出了針對性和操作性,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指導意見》明確,“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這是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準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引。
《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梳理,分類予以明確。
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制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指導意見》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同時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另外,加大對“碰瓷”犯罪團伙、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
公安部今日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相關情況,并提醒公眾,要進一步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避免上當受騙。一旦遇到“碰瓷”行為,要及時報警。
“碰瓷”違法犯罪行為危害后果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易滋生黑惡勢力。實踐中,“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在會上表示,《指導意見》震懾嚴懲“碰瓷”違法犯罪活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同時,區分具體情形,明確案件定性和處罰,統一司法標準和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有利于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準確適用法律,規范案件辦理,確保快速處理案件,依法嚴懲犯罪分子。
碰瓷”手法多樣,不同手法的“碰瓷”,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存在差異,依法可能觸犯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導意見》對相關罪名適用標準作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將貫徹《指導意見》,依法嚴懲“碰瓷”犯罪,在審判中,要根據刑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準確定性,恰當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于“碰瓷”犯罪集團中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檢察機關將依法嚴懲通過“碰瓷”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依法從快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對于構成累犯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同時,在辦案中,嚴格區分“碰瓷”犯罪與民事糾紛、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防止打擊面過大的問題。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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