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工信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從兩方面進行積分核算管理,并納入準入條件。積分為負且未抵償歸零的企業,將調整生產或進口計劃。《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建立積分核算制度和積分管理平臺,明確積分核算方法,有條件地放寬小規模企業的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對社會關心的積分計算和轉讓問題,《辦法》提出,建立積分交易機制,由企業自主確定負積分抵償方式。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中,正積分可以按照80%或90%的比例結轉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在關聯企業間轉讓。新能源汽車積分中,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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