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并進行專題詢問。在回答如何治理貨車超限超載問題時,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建議,要加快研究推進將嚴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大震懾。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書記、廳長張瓊再次建議,將貨車總質量嚴重超限運輸,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列入《刑法》,追究責任。
貨車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不僅直接加重對公路、橋梁的損害,更成為引發嚴重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早在2012年,《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就提出,要“研究推動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蛙噰乐爻瑔T行為早已被納入刑事打擊范圍,而貨車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多年來雖經各方廣泛呼吁,時至今日,仍沒被納入刑事處罰范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該不該入刑、能不能入刑,本報特別邀請了法律專家進行討論。
入刑勢在必行
李燕霞
國家一直非常重視貨運超限超載問題的治理,也取得了相應效果,但并未從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載運輸現象。2012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要“研究推動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2014年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提出,“加大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運營管理者及貨物托運人的處罰,研究推動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違法超限超載危害巨大
國家層面致力于推動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入刑,主要是鑒于其明顯的社會危害性。
一是危害道路橋梁安全。通常使用壽命15年的公路,由于長期受到超限超載貨車碾壓,一般5年就要大修,8年就得重新改造,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此外,由于超限超載車輛的載質量超過公路和橋梁的實際承受荷載,致使公路橋梁加速損壞,甚至導致個別橋梁垮塌、斷裂。
二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多發。貨車超限超載運輸,大大增加了其他使用者的行車安全風險系數。據相關數據統計,70%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車輛超限超載引發,50%的群死群傷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與超限超載運輸有直接關系。
三是擾亂運輸市場秩序。公路貨運行業門檻較低,市場競爭激烈,部分承運人為爭搶貨源競相壓價,通過惡意超限超載來保證運輸利潤,將其在運輸經營中的損失轉嫁到公路這一公共設施上。據統計,與2000年比,2014年全國居民消費價格上漲了39.8%,而公路運價僅由0.30元/噸公里上漲為0.32元/噸公里,漲幅6.7%,形成了超限率越高其運價越低,運價越低又進一步抬高超限率的惡性循環。
推動超限超載入刑,勢在必行
盡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社會危害巨大,但由于現有依法處罰的力度不夠,很難對其形成震懾和遏制作用。
關于“超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規定: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
關于“超限”,《公路法》第50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30條規定: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公安交管部門對在道路運輸中的客、貨超載運輸行為有權處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罰款,視情形可相應扣分、吊銷駕駛執照等�!豆钒踩Wo條例》第64條、66條規定,對貨運超載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根據具體情形,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車輛營運證、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責令停業整頓和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缎谭ā返�133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后,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險駕駛罪追究法律責任。按照上述規定,對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無法追究刑責,這就可能造成一種現象:明明該行為存在重大交通事故風險隱患,受到的卻可能只是一般的經濟或行政處罰。這樣的處罰無疑不符合常態,必然會因為違法成本低,使得行為人不惜冒險重復同樣的違法行為。
推動超限超載入刑,從法律視角看,提高其違法成本,有利于提高運輸服務提供者的守法自覺性;從社會視角看,可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從而降低道路運輸市場的負外部性,有利于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從道路基礎設施運營維護角度看,可最大限度減少甚至杜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有利于保護道路基礎設施;從提高道路交通效率角度看,有利于保障道路暢通及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提高社會人員及物資的流動效率。
當然,在研究推動貨車超限超載運輸入刑的同時,還必須規范運營市場,為運輸經營者提供一個健康的運營環境,只有通過經濟、法律技術等治理手段綜合施策,才能從根本上杜絕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
(作者系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交通發展研究中心政策法規部副主任)
該入什么刑
翁堅超
對于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性,很多人容易忽略一點,即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危害。2016年,有媒體報道:“近年來,河南省因超限車輛惡性闖崗造成9名治超執法人員犧牲、100多人受傷。”這種情況在其他省、市也有存在。多年來的治超實踐說明,單純依靠行政執法方式很難遏制嚴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迫切需要刑事手段“出場”。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加大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運營管理者及貨物托運人的處罰,研究推動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梢哉f,該文件為超限超載入刑創造了比較好的政策環境。
不過,有人認為,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如果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入刑,必須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筆者以為,這樣的理解不準確。因為該文件只是提出,研究推動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并不是將其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究竟入何種罪,還需要在“研究推動”過程中進一步明確。
筆者以為,將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更適當,主要理由有二:
其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兜底條款罪,不需要特別立法明確。當《刑法》中其他條款不適合時,仍然可以使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2014年9月16日,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路政、運管、交警三部門聯合治超,其間,楊某駕駛一輛嚴重超限大貨車沖卡拒檢。沖卡逃跑超限車輛到達設卡攔截區域時,由于剎車不及時,撞上被堵車輛,致3人死亡,一些車輛毀損。事故發生后,貨車司機楊某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梢姡绻�“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超限車輛司機刑事責任,不需要修改《刑法》就可以直接執行。但是,畢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重罪,法院在適用時比較慎重,輕易不會啟用。因此,超限入刑不宜適用此罪。
其二,客運超載已經列入危險駕駛罪打擊范疇,與此相對應的貨車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也應該列入危險駕駛罪打擊范疇。當然,對于超限超載入刑問題,必須深入加以研究,不可以泛刑事主義,畢竟,刑事處罰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不可過分擴大打擊面。
筆者以為,只可對嚴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可對一般的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予以刑事處罰。在《刑法》上應該追究責任的,只應該是可以分開運輸的貨物導致的超重類超限運輸,即對于超高、超寬、超長以及不可解體型超重引起的超限,不應該列入刑事追究范疇。這是因為超重類的超限運輸更容易直接導致路橋損壞并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超高、超寬、超長以及不可解體型超重引起的超限運輸,如不對其采取特殊措施,往往也無法運輸。
入刑的關鍵是要明確定罪標準。從貨運的特點看,應當以路、橋、隧道技術標準作為“超限”定罪的標準,以車輛技術標準裝載作為“超載”定罪的標準。應出臺具體技術標準,為司法部門出臺定罪立案標準提供技術依據,為修改《刑法》提供技術支撐。對于一般性的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還是應該將其列入行政執法的范疇予以打擊,不宜將其全部列入刑事打擊范疇。此外,從導致嚴重超限超載的原因分析,除了駕駛員之外,如果涉及車輛生產及改裝企業、貨主、車主等不同對象,應根據具體情況分類認定,一并納入刑事處罰范圍。
(作者系浙江點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分類處理不同情況
張柱庭
超限超載運輸產生的原因較為復雜,有的是車輛生產銷售本身就不合格,有的是非法改裝,有的是貨主要求超限超載,在此情況下,只確定駕駛員構成犯罪,不確定源頭犯罪的罪名,有人認為不公平。
因此,應認真分析《刑法》條文,分類處理不同情況。根據現有《刑法》,如果是制造、銷售不合格車輛造成的貨運超限超載,可定生產銷售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如果是改裝車輛造成的貨運超限超載,可定改裝人“破壞交通工具罪”;駕駛員在道路上因貨運超限超載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當定交通肇事罪。應當爭取用現有罪名解決一部分問題。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定罪立案標準即可,即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違法貨運超限超載行駛道路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出臺。《刑法》現有罪名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爭取修改《刑法》。駕駛員駕駛貨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發生事故,但構成嚴重貨運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建議爭取將其列入“危險駕駛罪”中。
此外,超限超載入刑,超多少定罪,是以路、橋、隧道技術標準作為定罪標準,還是以車輛本身的技術標準作為定罪標準?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如何確定,即“嚴重超限超載”的技術指標如何確定?需要明確標準。
(作者系交通運輸部管理干部學院法學教授)
統一執法是前提
顧大松
貨運車輛的超限超載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相關詢問時就指出,2006年至2015年,在貨車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載引發的約占60%。因此,超限超載入刑,追究有關人員刑責,有利于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大震懾,為多年的治超困局尋解。
但是,多年的治超困局并不僅僅是因為缺乏刑罰手段,其癥結在于執法的不統一。因此,應當對癥下藥,并以此為前提討論入刑問題。
自2004年5月1日起,由交通部牽頭的多部委聯合治理超限超載行動,明確了超限超載標準。時隔12年,2016年9月21日,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再次聯合治理超限超載,又一次明確分工,并將超限超載標準統一。但是,由于針對超限超載的法律法規依據既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又包括《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還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規,在多個執法主體中不僅有公安、交通與城管,在交通中還有路政、運政的區別,甚至包括獨立的以自己名義行使職權的超限治理機構,處罰依據與處罰方式也各有千秋,導致國家層面有明確的統一標準與聯合行動,在地方還是各自為政,影響到超限超載治理的效果。因此,從上到下執法統一是超限超載治理的關鍵。
從去年9月21日開始的全國新一輪聯合治超行動,剛過去半年,其效果仍待觀察。超限超載違法運輸如能“入刑”,行使刑事偵查權的是公安機關。新一輪聯合治超,明確實行“一超四罰”,在主要的處罰形式方面實行了統一執法主體與標準,超限超載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路管理機構開具的稱重和卸載單,依法進行罰款、記分。因此,通過“入刑”方式將重任交給公安機關,不如在行政執法層面認真落實統一執法。
(作者系東南大學副教授)
(新媒體責編:zs11)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