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9日印發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將于9月15日起施行。《規定》提出,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規定》明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編制安全和防污染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船載設備。船舶經營人、管理人應當加強對船舶的動態管理。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其他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取得相應資質的客貨船或滾裝客船載運危險貨物時,不得載運旅客,但按照相關規定隨車押運人員和滾裝車輛的司機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載運危險貨物。
《規定》要求,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范,并符合相應的適裝證書或者證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載、承運不符合包裝、積載和隔離安全技術規范的危險貨物。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持有特殊培訓合格證。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裝卸作業期間,禁止其他無關船舶并靠。協助散裝液化氣船舶靠泊的船舶應當設置煙火熄滅裝置及實施煙火管制。
禁止其他無關船舶在作業期間靠泊液化氣碼頭、裝卸站。載運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機過氧化物、閃點28℃以下易燃液體和散裝液化氣的船舶,不得與其他駁船混合編隊拖帶。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發生水上險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危險貨物落水等事件,應當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防止損害、危害的擴大。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禁止其進港、離港,或者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等措施。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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