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幫人租車 小心被當“槍手” 法官:租車人、操作方、收贓販子、黑車終端構成租車詐騙犯罪鏈 租車人獲利最低卻面臨高刑期
出示身份證、駕駛證,交完押金、租金,簽好合同,租車手續就完成了。然而5天過后,裝有GPS定位器的車子卻不翼而飛,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租車詐騙案,與該院去年以來審理的3起租車詐騙案有著高度一致的作案手法。在請“槍手”或騙“朋友”租得車輛后,騙子一般還會冒充車主,把車輛抵押變現。在梳理近年法院審理的同類案件后,該院法官向記者揭秘了租車詐騙犯罪鏈條和“兩頭騙”手法。
老鄉租車不還 租車者倒霉
吳某是某租車公司的一名員工。2015年10月19日下午,客戶幸某走進吳某所在門店,要求租賃一輛本田雅閣汽車。吳某為幸某辦理了租車手續,刷了幸某信用卡8000元作為押金。租車期間,租車公司總部發現該車GPS離線。五天后,租車合同到期,但幸某未依約還車。
據幸某陳述,當天他和老鄉葉某來廣州辦事,葉某提出租一輛車,并存了8100元至幸某信用卡。后來,葉某稱朋友要去機場接人,誰知一去不復返。葉某被抓獲歸案后,辯稱自己也是被朋友欺騙的受害者,并稱自己也曾覺得不妥并告訴幸某,幸某還是讓葉某朋友把車開走了。
用假身份租寶馬 抵押7萬元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黃某、劉某到廣州市某甲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由劉某使用虛假身份證,交納押金人民幣20000元后與該公司簽訂《廣州市汽車租賃合同》,騙得一輛價值26.86萬元的寶馬牌小轎車后離開。
同年10月1日,黃某、劉某去至珠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由黃某冒用上述轎車車主蔣某的身份,使用虛假的蔣某的身份證和機動車行駛證,與該投資公司簽訂《汽車抵債協議書》,并出具《借據》,將寶馬牌小轎車抵押并取得現金人民幣70000元后逃離現場。
2013年10月6日,黃某去至廣州市某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繼續用同一手法行騙。在交納押金人民幣3000元后,他開走了一輛價值14.2萬元的東風日產小轎車。
2016年11月30日,越秀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法官:4種角色構成租車詐騙鏈條
據越秀法院法官介紹,租車詐騙犯罪是近年多發的新型犯罪。2016年至今,越秀法院已審理三件汽車租賃詐騙犯罪案件。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高度一致,行為人均是以虛假身份證、駕駛證或使用他人資料辦理租車手續,在租得車輛后冒充車主,使用虛假的車主資料把車輛抵押變現或低價變賣。
記者發現,通過銷贓套現的租車詐騙團伙人員可分為4種角色,租車人(槍手)、操作方(主謀)、收贓販子、黑車終端,你騙我賣,構成一條“騙車-銷車”的完整犯罪鏈。由于一般一輛七八成新的豐田凱美瑞只賣2萬~3萬元,收贓販子的“利潤”最高。由于租車人提供了真實的個人信息,他們獲得的“利潤”最低,背負的風險最大,往往面臨三年刑期。
另一種套現方式是冒充車主,把車輛抵押變現。法官表示,現有不少抵押權人盲目放貸,接受抵押時僅簡單查看抵押人和抵押車輛相關證件,既不查詢車輛來源,也不向有關部門核實車主信息。這些租車騙子既騙了租車公司也騙了抵押權人,即俗稱“兩頭騙”,不僅讓租車公司和抵押權人都可能遭受巨大損失,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讓交易陷入不穩定不安全狀態。
建議:仔細審核租車人信息 開放車主信息查詢
租車騙子是怎么頻頻得手的?法官表示,有的租車公司管理粗放,對租車人身份資料僅進行簡單登記留底,未認真審核。法官建議,租車公司應加強管理,仔細審核租車人信息,如要求租車人提供近期銀行流水,以證明租車人具有穩定收入來源等。對車載GPS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異常應立即要求租車人歸還車輛,一旦聯系不上租車人,應第一時間報案。
對抵押權人盲目放貸的問題,法官建議,車輛管理部門可探索建立與租車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等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開放車輛車主信息查詢,貸款申請人必須提供自己是車主的證明,才能辦理貸款手續。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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