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了《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將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全面規范漁業船舶檢驗管理的部門規章,也是交通運輸部承接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后,提升漁業船舶檢驗質量和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
《規定》包括總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檢驗業務范圍、強制檢驗、檢驗技術規范、檢驗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8章,充分考慮了商船檢驗和漁業船舶檢驗融合的理念,明確了漁業船舶檢驗的技術監督屬性和交通運輸部、部海事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承擔漁業船舶檢驗監管職責的部門及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等各方職責,界定了交通運輸部設置的船舶檢驗機構和省、市、縣級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的業務范圍。
《規定》還強化了漁業船舶異地檢驗委托制度,因故不能回船籍港進行營運檢驗、臨時檢驗的漁業船舶,由船籍港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委托船舶的營運地或者維修地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相應機構不得拒絕接受委托。
據悉,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原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2018年4月20日起,交通運輸部正式履行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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