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公安局抓了人再找合適罪名為哪般?
2017年5月31日,山西省太谷縣陽邑村選舉村書記期間,由于組織人員違規把固定票箱移走,并且讓非黨員進入秘密投票區,在場投票的部分黨員認為此行為嚴重違反支部選舉程序,結果難以確保公正,于是質疑叫停。陽邑村支部選舉在爭吵中暫停。
本以為選舉暫停事件告一段落,但誰也沒想到,一次黨內的選舉,竟然驚動了公安部門。2017年6月15日,太谷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村民曹四兒、杜詩林、楊二鬼三人進行拘留,理由是破壞選舉罪,分別被處罰行政拘留7—10天。更讓村民沒有想到的是,村支書的候選人之一,現陽邑村村委主任要福生也被公安局以破壞選舉罪,處行政拘留15日。在行政拘留未滿時,又以“破壞電力設施罪”轉為刑事拘留。
我國法律所指的“破壞選舉罪”和治安處罰法上所指的破壞選舉行為,必須是依法進行的選舉活動。在黨內選舉活動中發生的爭執,不在法定的破壞選舉罪或破壞選舉行為之列。因此,對陽邑村民和現任村委主任要福生以破壞選舉行為給以行政拘留的處罰存在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作為一個縣級的公安,如此掌握法律并以此執法,真的是法制建設這么久來,太谷縣老百姓的大不幸。這已經不是能力問題,是故意破壞國家法律的尊嚴。
接下來的事愈發荒唐。太谷縣公安局為了要將候選人之一的現任村委主任要福生關押到底,在行政拘留期滿前,以涉嫌的破壞電力設備罪將要福生轉為刑拘。明顯是發現自己強加給要福生的罪名不能成立而變換罪名加害于人。
然而,給要福生定罪的事件發生在2008年12月,是要福生第一次當選村委主任期間發生的事。當時村里灌溉農用變壓器都是放置于地面,每到冬季屢有丟失和破壞,為了保護變壓器,每年冬閑都要將變壓器拆卸回村,由村里統一保管。當年有兩臺變壓器是縣里治理烏馬河后分配給陽邑村的財產。2008年冬,電工楊建云將剛由縣里確定給陽邑村產權的變壓器拆回后,禪坊村民因該變壓器還帶著該村的澆灌而報案到相關部門,兩村因產權問題發生糾紛。2008年12月4日,由當時的副縣長張咸雨、組織部長李軍榮、土地局領導杜寅年召集陽邑、禪坊兩村兩委領導進行了調解,達成了此事的處理意見。當時還簽訂了協議。協議上簽字的是當時兩村的村支書。兩村再沒有發生過任何矛盾和糾紛。此事已平息近9年,公安局再以此為由,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要福生的刑事責任,顯然是背后有著不可告人的目的。況且,當年拆變壓器、協調處理人都不是剛當選村長的要福生,變壓器產權的移交變更和事件處理都有備案,事實清晰明了,這樣陷害一個人,天理何在?
就在7月3日,村里的一位女性村民被派出所和被治安隊叫走,調查要福生賣村里木頭的事。而這件事也是當年請示過相關人員同意后處置的,所得款項由被傳喚的村民保管,用于村民清掃垃圾等村務支出。村里老鄉說:要福生這個村長當得太不容易了,前任把村里的資金揮霍一空,欠下千萬的貸款。想給老百姓干點好事沒有一分錢。就連國家給特困村民的危房改造補貼,前任村干部都花了。
即使這樣,賣木頭的事,縣紀檢委當時已對要福生作出處理,事件早已完結。
太谷縣公安局治安隊從以破壞選舉開始限制公民自由,到不停變換罪名辦案,明顯的是一種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可以說,在找到罪名前,太谷縣公安局根本就沒有公民犯罪的證據。如此辦案,是對國家法律的褻瀆,是站在執法的立場上禍害百姓。
法治不公,民何以聊生?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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