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印發《關于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對進一步規范公證執業行為提出明確要求。
不久前,“老年人以房養老被騙”的新聞引發社會關注。其中,涉及北京市部分公證處為老年人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委托公證等內容。《通知》此次要求,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托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托”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托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通知》指出,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偽造證件、騙取公證書的法律責任后果,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序,不得辦理公證。
《通知》明確,公證機構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此外,《通知》還要求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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