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權案件中貧窮和心理問題需加大救助力度
逾四成案例未成年人最終由政府安置
長期以來存在的失職父母或監護人監護資格轉移的瓶頸問題,已然被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2014年印發的文件及此后的相關實踐所打破。然而遠離了“危險家庭”的未成年人,他們的生活如何安置,是我們必須繼續關注的。
在民政部統計出來的69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中,有29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或基層自治組織來安置,占比逾四成。其中,25例指定民政部門或其下屬的救助站和福利院擔任監護人,4例由當地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12例最終由當地福利院或救助站承擔實際撫養和照料。
24省市已有撤銷監護權案例
2014年12月,民政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激活了“撤銷監護權”法律條款。《意見》第一次明確了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的條件,細化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監護侵害行為標準,明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程序,為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社會各界依法提出監護權轉移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確的操作依據和判斷標準。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為推進構建以“家庭監護干預”為核心,以支持性監護指導、補充性監護干預、替代性照料撫育等保護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此后,對于“別人家的家務事”,政府和外界也能理直氣壯地予以“干預”。據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未成年人保護處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全國至少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
全國多數地區已有實踐,東部地區案例較多。根據資料整理,全國至少有24個省(市)已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實踐,其中撤銷監護權案例較多的省份有江蘇、浙江、廣東、山東、四川等。
在已發生的案例中,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申請主體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其他監護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村(居)委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福利機構、共青團等,其中,民政部門或其下屬的救助保護機構和福利機構提出申請的數量較多。
蚌埠首判“異地撤銷監護權”
在這些案例中,隨著經驗的積累,其中不乏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探索之舉。
就在今年6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法院作出裁決:支持申請人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的申請,撤銷湖南省道縣村民何某夫婦對女兒妞妞(化名)的監護權,這是全國首例異地撤銷監護權的案例。
年僅8歲的妞妞,被親生父母以每年5萬元的租金“出租”給某盜竊團伙,被犯罪嫌疑人何某蓮帶往四處行竊。2016年6月23日在鄭州被抓獲,妞妞則因是未成年人被送到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經比對DNA后,何某蓮被排除了其自稱是妞妞母親的說法,確認何某夫婦才是妞妞的親生父母。但不幸的是,平日里,何某夫婦對妞妞不聞不問,并在公安機關多次電話傳喚其到蚌埠認領孩子的情況下,仍予以拒絕。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作出撤銷妞妞父母監護權的判決。這一案件釋放出積極信號,即“異地撤銷監護”將成為保護流浪兒童權益有效途徑。據了解,在過去,受到家長及近親屬不良對待的“流浪兒童”,民政救助部門發現他們后,往往先將其轉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利于程序開展與案件審理,容易致兒童反復流浪現象出現。
政府應加大物質幫助力度
通常到了撤銷監護權這一步,“孩子在原來的家庭已經生活得非常悲慘了。這個時候,我們要給孩子換一個新的成長環境,并且必須考慮這個新環境是否是相對更安全更健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從已有的69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來看,他們的去向通常有三: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具備監護條件的親屬;民政部門或其下屬的救助站和福利院;村委會或居委會。其中,由福利院等機構安置的,最終有可能從領養或寄養的渠道再次進入其他家庭。
佟麗華認為,無論屬于上述哪種情況,政府都應開展更為細致的工作。簡單來說,如果其他親屬擔任監護人,政府也應該加大物質幫助的力度。即便是跟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親屬生活,也需要物質幫助。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往往在這類案件中,當事人的家庭大都存在貧窮問題。”佟麗華說。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很多這類案件都啟動了救助程序。例如,在常州的案例中,4歲的兒童朵朵(化名)被生父猥褻,后由兒童生母起訴撤銷生父監護權。朵朵后隨生母生活,因生母打工收入較少,且還有一個大女兒需要撫養,武進區檢察院啟動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機制,發放了5000元救助金。
2016年4月發生在山東省泰安市的父親性侵女兒案中,兒童生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未撫養,未支付撫養費用,且與他人另組家庭),在明知父親性侵其女兒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仍不管不問,拒不履行監護職責超過六個月以上,導致女兒流離失所、生活無著。干警向控申部門積極申報救助金一萬元。
2017年4月判決的湖南省長沙市父親強奸女兒致其懷孕一案中,法院幫助其申請了2萬元司法救助款,還為其設立了數萬元的成長基金,用于支付她未來幾年的學費和生活費。
受侵害兒童心理救助不能缺位
除了貧窮,受侵害兒童心理上所受到的傷害,同樣需要救助。以上述長沙案為例,法院同時安排了國家二級心理咨詢資格的檢察官對受害兒童進行心理輔導。
在蚌埠異地撤銷監護權案件中,因為長期無人照看,妞妞剛到救助站時性格孤僻,行為怪異,不能與人正常交流。蚌埠市救助管理站安排專人負責她的日常照料,并讓站內的心理咨詢師為其進行心理矯治。為了讓其融入社會,回歸正常生活,救助管理站還將她送到一所寄宿制學校接受教育。鑒于臨時救助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蚌埠市救助管理站通過聘任律師,多次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蚌埠市少年法庭進行案情分析和溝通,決定對妞妞實施法律保護。
發生在湖北利川的生母病逝生父多次性侵女兒的案件中,法院判決撤銷生父監護權,由市民政局擔任其監護人。自生父被羈押后,兒童獨自住在廉租房內,由民政局將其視為孤兒進行救助。宣判后,辦案法官主動介入到幫扶救助中。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額外申請5000元司法救助款,并從心理上疏導、生活上關心、學習上鼓勵,逐漸使其走出陰影,回歸學校。
政府應對收養家庭加強后續監督
佟麗華認為,由民政部門或其下屬的救助站和福利院安置固然好,但最終能走入家庭,才是失去親人監護的孩子最好的歸宿。“比如,大一點的孩子可以寄養,小一點的孩子可以收養。”
不過,無論哪種情況,在他看來,政府的職責并非就此結束。“政府應加強監管,包括后續監督,做好家庭選擇評估等這些細致的工作。”
佟麗華表示,從國家層面來說,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有了,如何落實執行好是關鍵。“目前來看,因為制度實施的時間還較短,基層政府與司法機關、律師在辦理類似案件上還缺乏經驗。”
“如何把每一個案件辦理得更為細致,通過司法程序給予孩子最大利益的保護,是當前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佟麗華說。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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