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上6點半,青島交警市南大隊的多位民警來到了青島市八大峽廣場東側的幾條馬路路口,在這里擺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標識。從當晚開始,青島交警市南大隊每天都將對這幾條道路進行分時段封閉,禁止機動車行駛,而供市民和幾個“暴走團”步行,這樣的舉措是否合適,引發社會激烈討論。(8月28日《成都商報》)
關于限行,青島警方從路況及法律規定上給出了理由。警方介紹,八大峽附近道路平時車流量較少,且沒有公交車道,“所以我們最終做出每晚6點半到9點臨時封閉道路供‘暴走團’活動的決定。”說到法律依據,警方稱,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一,機動車的路權不容侵犯。就算該路段規定時間內只有一輛機動車經過,警方也不能封路。第二,交法中“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都具有臨時性、偶然性,可“暴走團”的暴走行動既非臨時,也非偶然,而是長期的,固定的,并不適用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暴走團”走上機動車道,原本就屬于違法行為。對于違法行為,警方不是制止,而是利用執法權為其開綠燈,不合適宜。
作為一種健身方式,“暴走”無可非議,但不能霸道,肆意侵犯他人的權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于“暴走團”的違法行為,警方該做的,就是制止,若是因為“暴走團”要在機動車道上暴走,就采取限行措施,“暴走團”將會更加霸道,與其他人的沖突也會更加激烈。這一后果,極其可怕。
原標題:限行機動車將讓“暴走團”更加霸道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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