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日前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要全力增強運輸服務能力,鼓勵并規范順風車、營運車輛城際拼車等新業態新模式參與春運。
這不是交通部第一次公開表態支持順風車、拼車參與春運。一些網媒以《春運期間允許非營利網上拼車回家》為題轉載這條新聞,表述并不準確,因為“鼓勵”與“允許”并不完全相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拼車,本不違法,也就不存在“允許”的問題。
之所以要咬文嚼字討論二者的區別,是因為在拼車問題上一直存在誤區,而且這主要不是民間之誤,而是某些地方的執法部門在這個問題上理解不準確。比如常有“接同事成非法營運”之類的報道,同事經常合乘一輛私家車出行辦公事,因為公司給了車主每日15元錢的油補,被某些地方的運管部門認為屬于非法營運。而實際上,這種只收油費成本的拼車,根本不能算是營利。
交通部官員對“拼車回家”問題的表述,是“鼓勵”,而不是“允許”,體現的是政策把握上的嚴謹。行政執法應遵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同時尊重公民和社會組織“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權利。不允許非營運車輛從事營利性載客,相關法規有明確規定,但對于非營利性順風車、拼車,任何法律法規都沒有禁止性規定。那么,禁止順風車、拼車就屬于“法無授權”。
至于說一些黑車司機打著“順風車”幌子行非法營運之實,那是另一回事。如果已經調查清楚,拼車人之間是熟人或順路的關系,執法人員仍不予放過,執法的動機就值得懷疑了。
還有一些地方的運管部門,秉持的邏輯是以“錢”劃界,見錢了就算“營運”。同事拼車辦事,公司給了點油錢,一些運管部門就認定這“油補”屬于“營運收入”,這種邏輯何其荒謬。這個語境下,交通運輸部公開表態“鼓勵順風車參與春運”,并將其定義為“新業態新模式”,顯然具有“行政執法解釋”的意義。
當然,交通運輸部在“鼓勵”后面還加上了“規范”二字,而“規范”主要是說,應以“營利”和“非營利”界定合法性,超出合理費用成本的情況就不合法。實際操作中,這個概念界限并不難把握。
鼓勵順風車參與春運,一定程度上是對順風車、拼車的正名。嚴格說來,任何時候對順風車、拼車都應當支持鼓勵。如果各地運管部門能夠從依法行政、綠色減排、緩解交通壓力等角度考慮問題,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順風車、拼車本不該成為一個問題。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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