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馬秋爽報道
新年的第一天,環境公益訴訟領域就傳來了令人振奮的消息。1月1日,由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作為共同原告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據了解,該案是一起破壞生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違法開礦,嚴重破壞了周圍的林地,被破壞的林地不僅本身完全喪失了生態功能,而且影響到了周圍生態環境功能及整體性,尤其是山頂被破壞的林地,將會嚴重影響和改變周邊及山下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導致生態功能脆弱或喪失。
這一案件的立案,無疑標志著環境公益訴訟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其進步意義不言而喻。事實上,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之所以能在新年第一天獲得立案,得益于新的《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在2015年1月1日這一天生效了。
訴訟更具可操作性
近年來,我國在立法上逐漸增加了公益訴訟的相關內容。早在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該決定指出:“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以及“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由此來看,我國已經明確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目前急需有適合我國國情、有操作性的司法實踐方案出臺。
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中就增加了一條對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然而,據一位環境公益訴訟律師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介紹,長期以來制約公益訴訟的原因,在于民事訴訟法中對原告資格的限定,在一些環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環保組織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卻很難立案,新增公益訴訟制度雖然做出了相關規定,但其中仍然存在問題。
該律師進一步解釋指出,新《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只是籠統的概述,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那些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在新的《環保法》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據律師介紹,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如此一來,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進行了進一步的界定,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同時,第五十八條公益訴訟條款中還首次將“破壞生態”的行為也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
因此,該案也是依據新《環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態破壞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對今后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義。
此外,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正式開始實施。《解釋》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根據現有行政法規,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只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三種類型,但《解釋》沒有將社會組織限定在上述三種類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范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目的是使依法運行并且具備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參與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來,從而確保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司法解釋的出臺,又進一步彌補了立法上的空白,為法律提供了相配套的規定。這在很大程度打破了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面臨的困境。在實踐上,再次提高了可操作性。
訴訟原告的機遇與挑戰
新法在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進行了相對清晰、具體的界定后,也不免引來一些擔心。有業內人士表示,符合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中規定的社會組織有很多,會不會使得環境公益訴訟泛濫成災?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表示,不會泛濫成災。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資金,其次是專業性。并不是你想提就提的。做公益訴訟,首先要強調是不是公益,并不是只要是環境污染的案件就能做成公益訴訟的。所以泛濫成災的觀點并不成立。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則認為,公益訴訟入法經歷了一個很長的時間,這也是決策者擔心的問題。現在擔心的不是泛濫成災,而是誰會提起公益訴訟,誰敢提?首先是資金,誰能拿出一大筆錢為公益打一場訴訟?其次,很多環保組織都是在當地的,要考慮自身生存,如果地方公益組織敢在地方提起公益訴訟,需要很強的抗壓能力。環境公益訴訟如果成為常態的話,他認為可能會有點悲觀,不要對公益訴訟期待太高,這只是一種法律手段,需要很大的資金和時間成本,想通過司法程序去解決環境問題成本是很高的,目前最低成本的還是行政過程。所以對公益訴訟還是要保持一種理性的態度。但公益訴訟肯定會對污染企業起到很大的威懾力,尤其是大的污染企業。
如此看來,要想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不僅要社會組織本身符合法律規定,還要有一定的資金作為支撐。
1月4日,自然之友基金會與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合作,成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基金目前主要支持立案之前的調研,后期還將不斷拓展資金渠道,以期為個案訴訟全過程提供支持。
這一環境公益訴訟基金的成立,為更多的環保組織提供了示范意義。然而,民間環保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教授賈西津在該基金成立研討會上表示,民間環保組織在公益訴訟中要發揮作用,首先,這是一種聯合,一種在組織、資源、專業力量的聯合。其次,是一種專業性。首先是環境相關知識的專業性,還有一種專業性就是法律知識的專業性。再次,是一種法治性,公益訴訟是法律的專業事件,不是一個政治事件,也不是越敏感越好,以一種理性的方式,以去敏感化的方式實現理性訴求。作為一個法治事件,提出合法訴求,同時自身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是一個正義或非正義的博弈,而是需要基于法律的理性。最后,這也是一種價值倡導性,環境看似是一個污染事件,其實是一個發展問題。在溫飽沒有解決的時候,環境問題就無足輕重了。現在大家關注環境問題,開始反思發展,反思這是我們需要的發展嗎?也開始反思人和自然的關系,反思背后具有很深的價值關懷。
公益訴訟制度的“進”與“難”
近年來,人們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密切關注為其不斷推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此次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又再次為環境公益訴訟注入一針強心劑,對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
但實踐中,該制度仍面臨困境。
馬勇表示,首先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可復制性問題。2009年以來,他們團隊做了很多公益訴訟,其中很多沒有立案,比如13年一個案子也沒有立,有的是立了后被駁回。以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原告的案子,不一定能適用于其他組織,畢竟中華環保聯合會具有半官方的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同地方,適用性也不一樣。比如泰州的案子,在北京能行嗎?能獲得同樣的賠償金額嗎?環境公益訴訟的可復制性有多大?這個是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
其次是可持續性問題關鍵是人,具備專業性的人,才能做事,如何以可持續的資金把這些人留住,持續地做事,這是很關鍵的問題。公益組織的人一般都是以項目的方式在養人,一般一個項目是一年,而一個訴訟可能一打就是幾年,這如何具備可持續性。他們也在和民政部門合作,探討如何支持專業化的公益人才。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公眾參與,需要NGO組織,尤其是當地環保組織,能夠及時地回應環境污染問題。
最后,就是敗訴的風險是必須直面的問題,也是很正常的問題。敗訴后怎么辦?以現有的方式運作,沒有很好的資金支持不行,敗訴后一打就沒了。法律是解決萬一的問題,不能解決一萬的問題。
除此之外,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還在起步階段,環境損害鑒定的機構資質問題以及環境資源庭的法官的專業能力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一些重大的環境污染,往往發生在落后的偏遠地區,這些地方的法治水平相對落后,實踐中這一問題的真實狀況又如何呢?
馬勇表示,其對環境鑒定是敬而遠之的,在很多案子中,很多情況下都很少動用環境損害鑒定。首先,以環境鑒定報告確定污染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其實是勉為其難的。其次,環境損害鑒定結果的可靠性,有的結果是十幾萬,有的是上千萬,差距很大。
他還建議,要多用專家的資源。從發達國家來看,也沒有要求說一定要找一個鑒定機構做鑒定才能判決。
劉湘則表達了不同的看法,他表示,有時候鑒定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先走專家路線是對的,不行了再找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關于法官資質的問題,他認為不是問題,關鍵是擺正,有水平的法官擺不正也是問題,跟法官的專業水準有關系,但不是成正比的關系。
自然之友公益基金會理事長李楯則直截了當地說:“環境法庭的法官是不是要學環境?司法專業的水平和環境專業水平是不一樣的,關鍵是司法專業的水平,而這是我們國家法官普遍欠缺的。另一方面是制度建設和改進,關于資質的問題,這是中國特有的,是計劃經濟的遺留,鑒定機構的資質,原告的資質,這些所謂的資質限定都不應該有。”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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