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擔責”是國際環境保護的最基本原則,不能用納稅人的錢為環境破壞者埋單。中石化青島開發區黃維輸油管線破裂造成原油泄漏,部分原油隨雨水管線進入膠州灣。圖為打撈船只在海面設置圍油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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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劉秀鳳 見習記者劉瀟藝
“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兩個缺陷,一是缺少對政府責任的專門立法,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個缺陷,但從長遠來看,還是應當有對政府責任的專門立法;二是缺少針對環境損害者的責任立法,這樣的立法才可以確保污染受害人得到足額賠償,污染受損環境得到徹底修復。”環境保護部原總工程師、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會長楊朝飛說。
很多污染找不到責任人
“污染者擔責”必須落實
“污染者擔責”是國際環境保護的最基本原則,也是環保法的一個基本精神。但長期以來,這個原則在我國并沒有得到充分落實,很多環境污染已經找不到責任人了,甚至即使能夠找到責任人的污染場地,很多也是由政府出錢埋單治理。
楊朝飛認為,這樣的結果,一方面是環境污染治理不徹底,對受害人的賠償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用全體納稅人的錢為環境破壞者埋單,這是對全社會的最大不公。
很多人一提到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就認為這是關于污染場地修復、危廢處置等問題的法律,或是關于治污資金的一部法律。
楊朝飛認為,《超級基金法》的確與污染場地修復、危廢處置、治污資金有非常密切的關系,但其核心精神還是關于環境責任問題的立法,主要是明確了環境破壞者的4方面責任。
環境破壞者要擔哪些責任?
全部責任、終身責任、共同責任、連帶責任
“首先就是要追究全部責任。目前,我國的環境責任主要是罰款,還會象征性地給污染受害者一點賠款。國外的環境責任是指要承擔環境賠償的全部費用,包括:一是現場清污費用,二是受害者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甚至精神損害賠償費用,三是修復環境的費用,四是相關環境監測和評估以及律師等方面的服務費用。比如BP公司污染墨西哥灣就要拿出4200萬美元進行賠償,所有責任都要承擔。”楊朝飛說。
其次,《超級基金法》還強調終身責任,責任不能因為企業轉產、轉讓、更名、搬遷、拍賣、被兼并等而消失。楊朝飛告訴記者,終身責任也是一個過程的責任,從污染損害開始到污染損害法律糾紛終結之前,都要承擔責任。
第三,是共同的責任,包括產權擁有者、經營者、操作人員等各崗位的人都應當負責。同時,導致事故者的責任和后來購買企業的人的責任是共同的。所以,國外購買企業時要先看有沒有污染,如果有污染就不敢買了,否則把環境責任都帶過來了。
第四,是連帶責任。根據《超級基金法》規定,產權所有者等負有直接責任,但如果污染損害太大,企業無法賠償,就要追究連帶責任。比如,曾經給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曾經給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曾經給企業投資的股東等,他們都曾從企業發展中獲利,就都負有連帶責任。“所以,《超級基金法》頒布以后,美國有一批銀行、保險公司與企業一起倒閉了。”楊朝飛說。
與當前倡導的企業社會責任強調自律不同,楊朝飛告訴記者,環境責任是一種他律,是由國家強制的。“環境責任立法是一項十分迫切的工作,也是真正提高違法成本的治本之策,今后務必引起人們充分重視。”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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