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決算管理、中長期財政規劃和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有利于保證地方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尤其是重資產型PPP項目的支付信用,保證購買服務支付的可靠性。 資料圖片
編者按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住建部日前聯合發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不乏亮點,比如將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納入污水處理費,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等。
《辦法》還有哪些亮點?和國家近期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有什么聯系?在企業市場競爭和價格形成機制上還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本報約請專業人士進行探討。
◆薛濤
在E20研究院近期發布的政策年度盤點中,提到“很多政策仍然在路上,需要從趨勢上予以把握。”話音未落,3部委隨即發布《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這并非巧合,國家已發布和繼續發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在相互呼應協調并努力成為一個系統,背后是制定者的務實作風和取得共識后的改革動力。雖然仍有不完善的問題,但這是好的開始,有待在政策出臺和施行過程中不斷反思,為產業發展提供支持。
污泥處置費用首次明確納入污水處理費中
只有把污泥處置費明確包含在污水處理費里,才真正在收費上形成污水處理的閉環
本次出臺的《辦法》是國家層面第一次專門就污水處理收費和使用出臺的全國性管理辦法。由于此前我國并沒有明確的全國性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辦法,各省、市執行地方辦法,均不統一�!掇k法》的出臺結束了這一局面,有利于污水處理事業發展。
在污泥處理處置方面,《辦法》的亮點在于首先明確污水處理費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第一次將污泥處置費用涵括在污水處理費中。同時,作為污泥處理處置的特點之一,污泥得到處置才是整個處理過程的終結,只有把污泥處置費明確包含在污水處理費里,才真正在收費上形成了污水處理的閉環。
同時,《辦法》中還提出有利于排水管理、鼓勵環保水平提升和機制創新方面的內容,比如“污染者付費原則”;關于污水經自有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但處理后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經處理全部回用、實現“零排放”的免征費用;信息公開;第三方評估等。這些內容均有利于城市排水的管理和提高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的水平等。
明確污水處理費收支兩條線
有利于保證地方政府采購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支付的可靠性
去年修訂的《預算法》已經明確稅收和非稅收入的使用差別,稅收用于一般公共預算,而非稅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掇k法》依據新修訂的《預算法》要求,厘清污水處理費屬于非稅收入的收支使用,統一明確污水處理費收支兩條線。
預決算管理、中長期財政規劃和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有利于保證地方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尤其是重資產型PPP項目的支付信用,保證購買服務支付的可靠性,對推進政府采購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具有特殊意義。新《預算法》對這方面的努力在《辦法》中得到良好應用。
政府采購公共服務應公平競爭
《辦法》明確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
近期國家不斷出臺政策鼓勵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要求,政府可采用委托經營或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將已經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轉交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
財政部日前發布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也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提出要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結合上述兩個文件的內容,《辦法》要求將污水處理服務列入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范疇,即使是政府自建的污水處理設施,也要求通過競爭選擇“單位”進行委托運營或者特許經營。
以前大量存在地方政府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由事業單位運行而導致運營低效的情況�!掇k法》在價格制定上要求污水處理費應包含合理利潤,有望結束運營低效的情況。
同時,重資產集團類型的社會資本水務投資商和由國企轉制而成的區域性環境綜合服務集團,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時,應讓他們公平競爭,最終做出選擇。
《辦法》的難能可貴之處還在于制定者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的靈活性要求,明確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體現對收益率的要求。
此外,《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考慮到東西部各地區不同經濟條件的背景,“正常運營”涵蓋了對采用委托運營或TOT的不同成本范圍的兼容。
污水處理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已確定
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和保障效率前提下,資金流向和補貼要求更易獲得保障
《辦法》提出,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污水處理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已確定。
將污水處理費明確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幾點益處:明確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污水處理費無需納稅;與前述統一將污水處理轉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要求更加協調;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和保障效率前提下,資金流向和補貼要求更易獲得保障。
同時可以看出,《辦法》體現了未來污水處理價格逐步調整到位,使環境成本最終由污染者全面承擔的趨勢,可以預見污水處理費將逐步上調。
但是,《辦法》中還有一些不足之處需要明確和完善。比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這一規定中并未提及聽證程序�?紤]到費用調整屬于公共事業,涉及范圍廣泛,最終仍需聽證程序,對此沒有明確容易帶來歧義。
此外,對于PPP或者專營后,不同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制訂的具體方法在《辦法》中仍然考慮不足,尤其是政府購買服務對應的服務價格如果不是通過企業間公開競爭獲取(即本地單位直接成為服務提供方),此價格中的成本構成如果作為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計算依據,在調價中仍然會帶來爭議。
作者系E20研究院執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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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中的關鍵詞
污泥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
政府購買服務
鼓勵各地區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顚S�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并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社會資本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公平競爭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并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辦法》還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調價程序
《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這一規定并未提及聽證程序�?紤]到費用調整屬于公共事業,涉及范圍廣泛,最終仍需明確聽證程序。
征收標準
對于PPP或者專營后,不同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制訂的具體方法在《辦法》中仍然考慮不足。
政府購買服務對應的服務價格如果不是通過企業間公開競爭獲取,此價格中的成本構成如果作為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計算依據,在調價中仍會帶來爭議。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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