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下午14時左右,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一家名為燕南制鍬有限公司的企業,生產車間著火,導致火災。現場濃煙滾滾,空氣中彌漫著強烈的刺鼻氣味,讓人窒息。
(企業正門)
(濃煙滾滾)
(火災現場)
據悉,該企業在日前已經被舉報過,環保局聲稱已經調查核實,并且已經停產檢修,可是據我們了解企業仍在違法生產。
得知情況后,本社工作人員與灤南縣環保局取得聯系,向灤南縣環保局提出兩個問題:1.該企業是否有合法手續?2.生產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灤南縣環保局的回復是:
你好:接到貴社反映“我縣燕南制鍬有限公司非法生產”一事舉報后,灤南縣環境保護局立即責成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經查:該公司在2017年3月1日停產檢修,下午14時許,由于工人操作不當,引發火災,相關職能部門正在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該公司環保審批手續齊全,有排污許可,不存在環保違法、違規問題。聯系電話:4123362/4126347。
根據以上灤南縣環保局的回饋,并不能說明該企業是否合法。
首先,該企業已經于3月1日停產檢修,為何下午仍有工人在車間工作,從而引發火災?其次,該企業相關手續齊全,為何不能給本社提供證明?再者,環保局既然已經接到過舉報,為何不從嚴監管?
難道是環保局的領導干部與企業之間有何種利益關系,而為企業開脫罪責?對污染企業的監管責任究竟是由誰來負?
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企業污染是河北省主要的污染源之一,而灤南縣環保局在該方面的監管存在一定的漏洞,正是漏洞才讓違法者有機可乘。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環保工作的大形勢下,環保部點名批評河北省治理霧霾不力,企業污染重。目前環境保護部已責成河北省環保廳和相關城市人民政府進一步調查,依法嚴肅處理,盡快落實整改要求。現如今,河北省副省長張杰輝被行政警告處分,灤南縣環保局的領導干部們還毅然堅定的在為企業充當“保護傘”嗎?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污染天氣預警,霧霾侵襲越發頻繁。據有關數據顯示,PM2.5構成中,工業污染占據較大比率。這難道不是環保局的監管漏洞嗎?
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火災的發生,難道只是一名工人的操作不當?和環保局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監管工作存在漏洞這些情況沒有關系嗎?
對于此事,本社還將繼續關注、報道!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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