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山西省朔州市應縣洗朔線華馳石化加油站附近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輛滿載柴油的油罐車被撞,導致油罐破裂,柴油泄漏流成河,附近群眾不顧生命安全,瘋搶泄漏滿地的柴油,場面甚為壯觀!
試想,旁邊就是加油站,如此大面積的柴油泄漏,路上又堵滿了不計其數的大型貨車和搶油的群眾,加油站西側便是應縣縣城。只要有一丁點的火星,便將會帶來無法估量的后果。
首先,應縣交警到達現場不先去封路,任由車輛來回通過,造成擁堵,一旦引起火災,后果不堪設想。其次,應縣交警不抓緊時間疏散群眾,制止群眾搶油,而是站在那里“欣賞”。這樣的工作方式是否已經涉嫌瀆職、玩忽職守了呢?
據了解,在朔州境內發生的柴油泄漏事故已不止一次。早在2011年6月17日上午9時許,就有一輛載有33噸柴油的大型油罐車(冀JCH08掛)行駛至山西朔州市朔城區神頭鎮無佑莊村路段時,因躲避對面車輛不及,與對面超車行駛的一大型貨車(晉F8244掛)發生劇烈碰撞。當場造成兩人死亡、一人重傷、33噸柴油泄漏的慘烈事故。難道這樣的事故不足以成為前車之鑒?難道每起事故的發生只是由于意外,當地的交管部門不負有任何責任嗎?
作為交管部門,難道不應該提前勘察事故多發路段,在事故多發地設置提前警示牌或交通信號燈,交警定期巡邏或是安裝監控設備,以便將安全隱患降到最低,保證交通安全嗎?但從這次事故中可以看到,應縣交警事前毫無準備,到達現場處理情況毫無章法,導致交通擁堵,群眾瘋狂搶油,場面極為混亂。這樣的工作方式著實令人堪憂!
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照此規定,應縣交警是否已有瀆職之嫌、涉嫌玩忽職守了呢?當然,對于其是否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還需法院對其進行判決。但造成的事故與國家財產受到的損失已經無法挽回了。人民警察本應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提前排查安全隱患,而不應坐等釀成大禍再去處理。更不應該視若無睹,造成不必要的慘劇!
對于此事,本社還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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