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工作人員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交警夜間“執法”的視頻。而之所以我們會將“執法”兩個字用雙引號標注,是因為視頻中的情景完全顛覆了“交警執法”在我們心中的印象。
(此照片為視頻截圖)
(此照片為視頻截圖)
事情發生于2017年3月16日晚20時左右,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道達爾加油站附近。
據舉報人講述:河北省高碑店市交警是在設卡檢查酒駕中與車主發生了口角,進而衍生成一起多名交警毆打車主的事件。
(此照片為視頻截圖)
(此照片為視頻截圖)
據視頻顯示,一名警察手持器械狂擊車主頭部,同時其他警察對該車主拳打腳踢,視頻里不斷傳出警察對車主“污穢的謾罵”和女子慘痛的呼救聲�,F場十分嘈雜!如果不是因為這些人都身著制式警服的話,很難想象這是一群正在執法中的交通警察!
車主并非恐怖分子,即便存在違法行為也理應規范執法,何況現場多名警察完全有能力制服,為何卻偏偏選擇圍毆車主呢?如此暴力行徑不單單侵害了車主的正當權益,也會讓警民關系更加緊張。
本社于3月17日上午,與河北省高碑店市交警隊取得聯系,接電話的“劉姓警官”清楚了解該打人事件,但卻未對此事作出任何明確答復和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警察有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以及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等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五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對照此法,該起事件的數名警察是否已經違法了呢?對此還需法律定奪。但該事件已給剛剛閉幕的兩會帶來了很嚴重的負面影響。同時,也又一次將交通警察推向了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
在此,本社希望河北省高碑店警方對該事件盡快做出正面回復,以免造成更大的社會輿論與不良影響。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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