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記者從江西省財政廳獲悉,《省直事業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管理暫行辦法》近日印發,對適用范圍、計算方法、審批報銷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暫行辦法》明確,省直事業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列入部門預算,不得額外申請追加經費。
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務交通費用憑據報銷
《暫行辦法》適用人員為采用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省直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
《暫行辦法》所指公務出行的適用范圍,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常駐地范圍內從事的公務活動。
《暫行辦法》規定,省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行,原則上應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公務交通費用憑據報銷。
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經單位批準,按次按距離包干報銷
《暫行辦法》規定,確因工作任務需要,經單位批準,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按次按距離包干的方式報銷公務交通費用。按次按距離包干公務交通費用的方法是,按每批次公務出行公里數和不超過M×1.5元/公里費用標準包干(M按每批次出行人數÷4后進位取整計算),逐次審核報銷。如發生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的,一并憑據報銷。出行公里數可使用任何公開的電子地圖數據。
一次公務出行需要到達兩個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實際出行順序及其距離計算公務交通費用。
個人年度報銷額度不得高于 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
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與非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公務交通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并在“其他交通費”科目中核算,不得額外申請追加經費。
省直各部門應結合事業單位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確保本部門事業單位年度公務交通總支出低于公務用車改革前的總支出。個人公務交通費用年度報銷額度不得高于同地區同級別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
不得以固定數額方式 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交通費用報銷應公開透明,單位要在適當范圍內定期公開費用報銷情況。不得以固定數額或其他變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員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嚴禁報銷沒有發生公務出行活動的費用,嚴禁報銷非公務用車的燃油費用。對違規審批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的行為將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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