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程某于2015年12月22日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資格考試。2016年1月19日,程某指使周志朋,代替自己到河北省固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理論考試。周某朋在考場上被考試員發現并帶離考場。隨后,程某到固始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周某朋犯代替考試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依法審理,程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周某朋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說法】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法官認為,程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周某朋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共同故意犯罪,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且是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程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周某朋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法官提醒,誠信不僅是道德提倡,更是法律要求,唯有誠信做人、勤奮自律,才是正途。(人民日報記者 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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