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和法學是人類最古老并且在現代社會中發展最為迅猛的兩大學科。縱觀人類發展史,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維護人類生命健康的醫學,與維護人類尊嚴、社會正義、公平秩序的法學,構成了人類社會延續和發展的兩大基石。古希臘格言“最美是公正,最好是健康”則表達了人類將醫學、法學結合的美好愿望。
醫學是治療和防范人類疾病的科學,其宗旨是治愈疾病、增進人類健康從而維護人類的延續。由于醫學研究對象的特殊性,醫學這門科學與其他科學,尤其是法學聯系格外緊密。
法學是治療和防范社會疾病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規范和秩序的基石,為醫學保駕護航并提供規范指引,能使醫學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受制于法律責任的要求,從而實現醫學創新與法律制度之間的平衡,以更好地維護人類生命健康這一最基本權益。
隨著傳統生物醫學模式向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轉變,醫學與法學基于兩者的共同使命——維護人類的生命健康和尊嚴,在發展過程中不斷相互作用與融合,最終形成了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衛生健康法學。
衛生健康法學是研究醫事法律這一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涉及醫學、法學、醫學倫理學、生命科學等多種學科知識。它的研究與發展有利于促進醫學的進步與法律的完善,從而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實施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便步入《民法典》時代,有關法典化的討論逐漸成為我國法學界熱衷探討的重要議題。《“十四五”立法規劃》把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納入其中,要求“積極研究推進環境(生態環境)法典和其他條件成熟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2024年5月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再次提出“扎實推進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高質量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力爭年內提請審議。”這些都進一步激發了學界追求法典化的熱情,使得有關部門法或領域法法典化的討論成為熱點。在此情形下,行政法法典化、刑事訴訟法法典化、社會法法典化、教育法法典化、勞動法法典化、稅法法典化、海關法法典化甚至黨內法規法典化......,都成為學界探討的重要議題,而衛生健康法法典化也在此列。實際上,法典化作為法的集成化、體系化的一種重要方式,對于法的穩定性有著相對較高的要求。從法理上來說,制定或編纂后的法典往往更不宜頻繁變動,否則會破壞法典的體系性與權威性。而法的穩定性又取決于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法典化的科學性與可行性實際上是值得討論的一個問題。但這并不表明法典化研究就沒有意義。相反,研究法典化并提出法典化的路徑與方法對于我國法治發展而言意義重大。因為在社會關系進入相對穩定的發展時期之后,法典化是各個部門立法乃至領域立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歸向。在理論上研究法典化,提前為注定要到來的各部門法典化時代提供思路與方法,恰恰更應當成為法學研究者必須承擔的重要使命。衛生健康法學研究者顯然也需要承擔這樣的使命。基于此,本文擬從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路徑選擇入手,就我國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困境與出路淺談拙見,以期為我國衛生健康法典化的推進有所助益。
一、適度法典化:我國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務實路徑
法典是制度文明發展的標志,也是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發展和成熟的標志。法典化意味著法律的系統化和體系化,是立法者乃至法學研究者追求的重要目標。而法典化的實現需要遵循科學的路徑,科學的路徑是法典化成功推進的保障。法典化通常具有兩種路徑:其一是編纂體系型法典化,我國民法典的法典化即采用了此種進路;其二則是適度法典化,是指有限度地追求法典的體系化程度,在法典編纂目標、法典編纂形式、法典涵蓋范圍、法典編纂進度等方面做出與立法需求、現實條件相適應的必要限縮。比較兩種法典化路徑的優劣并結合衛生健康法自身的特殊性,從務實主義立場出發,我國衛生健康法法典化應當追求適度法典化的進路。
(一)編纂體系型法典化路徑不適用于衛生健康法
法典化是一個將法律規范系統化、條理化和結構化的過程,它涉及到分散的單行法律法規的整合統一。編纂體系型法典通常有以下核心要求:完備性和穩定性。然而,從我國衛生健康法的現實出發,要按照編纂體系型法典的要求來完成衛生健康法的法典化并不務實。
編纂體系型法典要求的完備性是指在編纂法典時,需要將這一法律領域的所有相關法律規范系統地整合到一個統一的法律文本中。這種完備性是編纂體系型法典化的形式化特征,是一種理想主義的法典化形式,雖然不能直接通過該要求得出編纂體系型法典化完全拒絕單行法這一結論,但至少可以導出編纂體系型法典化路徑對游離在法典之外的單行法并不具有足夠的包容性這樣一個結論。在編纂體系型法典化的路徑下,或許可以容忍極少量的單行法作為特殊存在,但大量的單行法存在則會破壞法典的完備性。基于此,要實現衛生健康法的法典化,就需要制定出一部在內容上包括醫事領域、藥事領域、公共衛生領域以及生命科技領域等所有衛生健康領域的集大成之作。這要求所制定的衛生健康法典確立統一的法律概念、統一的法律原則、統一的管理制度、統一的法律責任形式,需要以成熟的衛生健康法律作為支撐,需要衛生健康法領域內的法律法規都發展到相對完善的程度。但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衛生健康立法還處在一個尚不成熟的發展階段,衛生健康法的體系建設還遠未成熟,更不用說已經相對完善。
編纂體系型法典所追求的穩定性,意指法律規范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其連續性與不變性。這種穩定性對于保障法律的可預測性、權威性及有效性至關重要,它要求法律規范的內容具備長期適用性及制度層面的持續性。然而,衛生健康法領域包含諸多方面,鑒于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及社會健康環境的不斷變遷,亟需迅速更新以適應新的形勢,尤其是在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醫學技術日新月異、對立法需求日益增長的背景下,這一需求尤為迫切。這種更新變化不僅涵蓋法律的修訂,甚至還包括新法的創制。但在體系型法典化的編纂路徑下,要實現相關法律的部分修訂或新法的增設,無疑將消耗大量的立法資源。同時,對作為法典存在的衛生健康法進行頻繁的修改必然會損害其可預測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這使得編纂體系型法典化進路成本偏高,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而言極不劃算。
(二)適度法典化路徑更適合我國對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追求
除了法典所要求的完備性和體系性之間的張力,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有限的立法資源、單行法的大量衍生等因素都制約著法典化的實現。在此背景下,適度法典化便成為法典化的一種新的路徑選擇。
“適度法典化”是指在法典化的過程中,不是將所有相關法律規范都納入單一的法典中,而是有選擇性地整合一些核心的、基礎性的法律規范,同時保留一些特殊法和單行法。編纂體系型法典化往往追求全面性和徹底性,而適度法典化則更注重核心和基礎,允許部分特殊領域的法律規范保持相對獨立。
在立法限度上,適度法典化要求根據規范的性質、適用頻次、規范功能等因素,有選擇性地確定哪些規范應納入法典,哪些規范暫時不應納入,以避免法典邏輯的嚴密性和結構穩定性受到影響。
衛生健康法法典化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不僅僅在于法典化可以提高衛生健康法的系統性和協調性、避免因法律法規過于分散而產生沖突和重復規定,還在于它能促進跨領域協調、明確法律界限和責任以促進不同部門和行業的有效合作。然而,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目標應當是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找到實現二者相互平衡的“黃金分割點”,通過適當降低法典化的理想目標和標準,逐步完善的法典化過程來實現衛生健康法的法典化,而不是追求“畢其功于一役”,不切實際地追求一個完美無缺的法典。
“適度法典化”理論的首要主張是法典調整范圍“適度”,而“適度”的理論意蘊主要體現為,排斥將法典作為唯一法律表現形式。適度法典化路徑能夠包容衛生健康法逐步法典化的發展過程,同時也能滿足法典化的實質要求,它并不要求法典包含衛生健康領域內的全部法律,而是允許單行法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存在,這大大消解了法典所要求的完備性和系統性之間的張力,基于此所形成的衛生健康法律體系在邏輯上將更為自洽。
適度法典化將形成“法典+單行法”的格局,在這種格局下,法典的總則將對整個法典的結構和內容起到指導和統領作用,在總則部分將明確整個法典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對法典中使用的專業術語和關鍵概念進行定義,確保法律術語的統一性和準確性,明確法典的適用范圍,包括地域、人員和事項的適用范圍,確保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法典總則的影響力不會局限于法典之內,其在實質上將作用于法典之外的單行法,真正起到對衛生健康法律體系的指導和統領作用。
適度法典化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是動態開放性。動態開放是適應不斷發展的醫學新技術所引生的法律規制需要之必然需求。當今時代是醫學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包括人腦機接口技術、醫學人工智能技術、人體冷凍技術、基因編輯技術等在內的新興技術不斷產生并被先后應用于臨床或試驗。這使得衛生健康法領域內的事務遠較其他法律部門和領域復雜,也決定了我國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與民法法典化以及生態環境法法典化等都不相同,衛生健康法法典化不適合走傳統的編纂體系型法典化道路,而更適合走適度法典化這樣一種更加務實的法典化道路。
二、我國衛生健康法法典化需要直面的幾個困境
法典化是法學理論工作者在法律體系化方面積極追求的目標。部門法法典化與領域法法典化則是部門法學研究者或領域法學研究者孜孜以求的理想。自《民法典》于2020年5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以來,“一場法典化的思潮不僅影響著法學領域,更成為極具代表性的社會事件,彰顯體系式立法的引領作用與示范效應。”在這種背景下,有關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問題逐漸引發了學者們的關注,繼而開始了小范圍的研討。
(一)理論儲備嚴重不足
法典化需要充足的理論支撐,需要有科學深入的理論研究為法典化提供充分論證以及科學方案。而具體到衛生健康法領域而言,我國衛生健康法領域的理論儲備還嚴重不足,目前的理論研究尚不足以支撐我國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推進。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衛生健康法法典化方面的研究尚且不足實踐的推進離不開理論的指導。衛生健康法法典化需要首先對什么是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衛生健康法為什么需要法典化、衛生健康法需要怎樣的法典化、衛生健康法法典化在我國是否具備可行性以及如何實現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問題進行闡釋。只有在理論上將這些問題充分展開、探討清楚,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實現才具備可能性。
然而,目前我國學界對于衛生健康法法典化方面的理論研究實際上才剛剛起步,甚至還沒有展開,更不用說充分展開。但很顯然,至少就目前而言,有關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還極為缺乏。有關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體例、模式、路徑及方法乃至域外經驗等基本理論方面的探討還較為少見。
2. 有關衛生健康法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還極為薄弱
“法典是在眾多分散的單行法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標準和邏輯排列組合使之體系化的結果。”而具有穩定和正確的理論基礎是科學闡釋這些標準和邏輯進而實現法典化的必要前提。我國衛生健康法學的起步始自20世紀80年代。1987年國家教育部、原衛生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全國高等醫學院校開展衛生法制教育的通知》,據此全國醫學院校開設了衛生法學課程。在1989年還出版了包括劉本仁主編的《法學概論與衛生法》以及鄧公平主編的《醫藥衛生法學》等多部教材。之后,伴隨著包括安樂死、人工生殖、器官移植等技術飛速發展對傳統法學帶來的沖擊,衛生健康法學研究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對這一學科領域感興趣的研究者越來越多,相關的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學術共同體。衛生健康法學的發展動力主要源于應對和解決我國醫療衛生實踐中所出現的衛生健康法律問題的迫切需求。然而,該學科既有研究往往過于聚焦于醫療糾紛、醫療保障等醫療衛生實踐中的熱點問題的法治應對策略,而一直較為缺乏理論層面的自覺與深化,以致長期以來“該學科領域還比較缺乏基礎理論,比較缺乏思想基礎和方法論指導”。這一學科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長期未得到充分地發展,一直都是該學科發展過程中的軟肋。有關這一學科的核心概念范疇與理論一直未能完全確立下來,而是借用或搬用其他學科的概念范疇與理論。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盡管學者們出版發表了一些書籍和文章,“但深入而有開創意義的鮮有,且重復多多。......在內容上,則千篇一律地將不同法律部門的內容拼湊在一起,或是以‘分論’形式將各種相關法律粗略介紹,或是以‘體系化’的方式將‘法律關系’、‘刑事調整’、‘行政調整’、‘民事調整’等相關不同部門法的概念堆積在一起。......幾乎未涉及醫事法學或生命法學本身特有的概念、理論與基本分析手段。”盡管2024年初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發布的《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簡介及其學位基本要求(試行版)》將衛生健康法學納入法學學科目錄,使得衛生健康法學被明確作為法學一級學科門類下的一個獨立二級學科,為這一學科的成熟和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但該學科顯然不可能短時間內被催熟,其理論研究實際上依舊沒有充分展開,甚至其基礎理論研究依舊處于建構階段。而如果衛生健康法法典化依仗這樣的理論研究來加以支撐,其實現的難度不難想象。
3. 衛生健康法學學科名稱爭議較大
對衛生健康法理論研究的不足不僅體現在有關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研究的薄弱以及基礎理論研究的不足上,也體現在學科名稱的爭議上。從理論上來說,不同學科名稱不僅對應著研究對象范圍的差異與研究重點的不同,也意味著理論研究涵蓋面向的差異,更宣示著理論上的混亂,表明這一學科領域還“沒有就衛生法學的理論體系達成共識”。在衛生健康法律領域,有關該學科的名稱之爭議長期存在,有學者將其稱為衛生法學,有學者將其稱為醫事法學,而也有學者則將其稱為生命法學,還有學者將其稱為醫藥衛生法學。學科名稱上的爭議與混亂不僅嚴重制約了衛生健康法學核心概念與基本范疇的確定,也阻礙了衛生健康法基礎理論的深入研究,使得衛生健康法基礎理論研究難以為衛生健康法典化這樣一個體量浩大、技術操作復雜、需要有堅實理論基礎來加以支撐的工程提供足夠必要的支持。
(二)衛生健康法體系化不足
法典化的一個重要基礎是體系化,即:各相關法律同屬于一個部門或領域,具有相同的理念,能夠適用統一的原則,實現共同的目標。在此意義上,衛生健康法法典化實際上是提取各不同衛生健康法的“公因式”,形成一個邏輯嚴密、各個部分相得益彰、能夠集成聯動的制度體系以解決衛生健康法“碎片化”的問題。就此而言,對于完成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而言,擁有一部基本法至關重要。基本法如同雁群中的頭雁,引領著雁群行進的方向。但衛生健康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新晉部門法同時也是領域法,實際上還很不成熟,迄今還沒有一部能夠擔綱基本法地位的法律。這一點與我國民法以及生態環境法存在著極大的不同。民法的法典化得益于《民法通則》這樣一部具有民法基本法作用的法律。《民法通則》作為一部基礎性的民事法律,是對我國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基本責任等民事法律制度的總括式規定,是我國民事立法核心精神與理念的概括和提煉,其存在為我國民法在法典化過程中提取“公因式”奠定了堅實基礎。我國《民法典》之所以成功出臺,與長期以來作為我國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之存在有著不容回避的關系。
相比之下,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的法律法規乃至規章等盡管數量眾多,也包括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藥品管理法》《醫師法》《獻血法》等在內的十余部效力層次相對較高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一個法律體系,但卻始終缺乏一部發揮“龍頭”與核心作用的基本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法》在立法之初曾被寄予厚望,一度被作為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的基本法來予以設計,甚至在名稱上也體現了這一點。該法出臺后,理論界對其評價也頗高,認為其“是衛生健康領域的‘母法’,填補了一直以來我國醫療衛生與健康法治建設方面統領性基本法的空白”。但實際上,就其內容來看,該法的輻射范圍盡管較為廣泛,但遠沒有涵蓋衛生健康的所有領域,還難以擔當衛生健康領域基本法的重任。理論上,如果缺少基本法的指引,衛生健康領域的各法律、法規、規章等難免會出現“碎片化”問題,甚至產生重復、雜亂無章、沖突矛盾等現象。
(三)與其他部門法或領域法法典化相協調的難度較大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將我國法治推進到了民法典時代。在這樣一個時代,對法典化的追求成為各個部門法甚至是領域法的執念,受此影響,“多個部門法提出法典化目標,強調編纂法典對整合現行規則、加強規則間融通和重塑制度結構的意義”,長期以來一直作為領域法存在并新晉為部門法的衛生健康法就在其中。然而,法典化并非一項普通的立法工作,而是一個極為復雜龐大的系統工程。該工程不僅需要足夠的理論支持與法律體系支撐,還必須要處理好一系列復雜的關系,尤其是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與其他部門法或領域法法典化之間的關系。因為這些關系的處理直接關系著衛生健康法典的內容科學性及其成效,甚至也影響著其他部門法或領域法法典化的推進——尤其是在衛生健康法內容較為龐雜且輻射眾多法律部門和領域的情況下。
具體而言:其一,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與生態環境法法典化之間的關系。近年來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頻發表明環境健康風險的法律規制,已經成為跨越環境法、公共健康法、行政應急法與應急公共管理等多個部門法和學科的問題。這必然使一些立法既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又涉及生命健康保障。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法律法規應當被納入生態環境法法典化軌道,還是被納入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軌道,顯然就會成為必須認真考慮的問題。其二,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與經濟法(或商法)法典化之間的關系。衛生健康產業化是提升衛生健康受惠面和實現衛生健康效益最大化的重要路徑——盡管衛生健康領域不能被過度產業化!這使得衛生健康產業領域的很多法律法規往往具有多重定位,即這些法律法規不僅僅隸屬于衛生健康法,也可能同時被經濟法或商法所涵蓋。其三,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與科技法法典化的關系。衛生健康法中有大量的生命科技法規規章,如《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等,這些既屬于科技法規或規章,同時也是衛生健康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使得在衛生健康法典化過程中必然需要直面并解決這些法規或規章究竟該編入《衛生健康法典》還是《科技法典》的問題。
人類生命健康保障的復雜性決定了衛生健康法必然具有鮮明的綜合性特征,該領域法律問題的應對和解決往往涉及多個法律部門。這使得衛生健康法中的很多立法都具有多重面向,其不僅僅是衛生健康法,也可能同時隸屬其他法律部門或領域,或至少在調整其他領域的社會關系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經由《民法典》引領而來的法典化時代,衛生健康法法典化在推進過程中,必然需要協調好與其他部門法或領域法法典化之間的關系。這客觀上必然會加大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難度,使得衛生健康法法典化道阻且長。
三、我國解決衛生健康法法典化困境之出路
學術研究作為依照學術規范而進行的一種探索活動,其目的在于思考,在深入思考的基礎上形成相應的思想,并以此推進問題的解決。“所謂學術,實質上是職業學者通過專門的系統研究,而獲得的深刻的 、具有獨創性的和有普遍意義的理性認識成果。”學術研究所思考和解決的問題既包括產生于已有理論之上的理論問題,也包括來自于實踐中的現實問題。衛生健康法的法典化問題便在其中。就其長遠發展來看,我國衛生健康法具有法典化的必要性,但目前則存在著多方面困境。衛生健康法只有努力走出這些困境,才能夠逐步實現法典化。而要走出目前的困境,就必須加強在衛生健康法理論儲備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衛生健康法律體系。
(一)加強衛生健康法理論儲備
站在理論與實踐之關系的維度上,理論來自于實踐并指導實踐,任何實踐都離不開相應理論的指導。衛生健康法法典化作為衛生健康法治的具體實踐,也必須有相應的理論加以指導,否則其推進就猶如在黑夜中前行,不僅極易迷失方向,多走彎路,且容易掉入深坑,徒增挫折。由于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法學學科的設置過程中并沒有將衛生健康法學放在足夠重要的位置,導致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才培養,也影響了學科對具體實踐問題的回應能力”。
就此而言,我國衛生健康法法典化要獲得實質性推進,首先需要走出理論儲備不足的困境,強化衛生健康法學理論研究,在理論研究上實現破局。具體而言:其一,必須加強衛生健康法法典化方面的理論研究。其二,必須加強衛生健康法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其三必須加強有關衛生健康法學學科的研究。
目前,在眾多衛生健康法學學者和部分實務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以及國家的重視之下,衛生健康法學已經被明確納入法學學科目錄,成為隸屬于法學一級學科的一門二級學科。這無疑為該學科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良好基礎。但很顯然,作為一個過去長期得不到關注和重視的新興學科,衛生健康法學理論研究的強化絕非是一蹴而就、短時間內就能夠改變和解決的問題,相反,其強化需要眾多理論工作者付出更多努力、貢獻更多智識。就此而言,衛生健康法學理論工作者依舊任重道遠。
(二)進一步完善衛生健康法律體系
盡管長期以來衛生健康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并未受到應有的關注和重視,但我國衛生健康法的發展卻并未因此停步。相反,在應對和解決諸多現實棘手問題之強烈需求的推動下,衛生健康法還是獲得了相當的發展。迄今已經制定了包括《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獻血法》《中醫藥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及《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等在內的大量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部委規章,初步構建起了一個“以憲法為核心,以專門性衛生法律、法規為重心的較為完整的衛生法律體系”,該體系涵蓋面廣、內容豐富,基本將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保障的大多數領域納入了法治化軌道。
立足于以上分析,我國衛生健康法要走出法典化的困境,真正推進并早日實現法典化,除了需要強化理論研究、充實理論儲備之外,還必須要盡快健全和完善我國衛生健康法律體系,進一步增強衛生健康法的體系化與完備性。就衛生健康法制定的目的而言,“衛生法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其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解決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在運行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更好地保障公眾的健康權。”基于此,我們認為,應當立足于人的全生命周期生命健康保障需求,全面思考、設計并完善我國衛生健康法律體系。
具體而言:首先,需要盡快制定一部真正能夠在我國衛生健康立法領域擔當“領頭羊”角色和作用的基本法。盡管從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上來說,在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這樣一部“中國衛生領域內第一部‘牽頭管總’具有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的情況下,再制定一部更為宏觀且更具包容性的衛生健康基本法頗有難度,“但是制定一部能最低限度彌合各單行法之間不協調狀態的基本法是可行的”。目前,可以考慮修改以便完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進一步擴大該法的涵蓋面,令該法成為名副其實的衛生健康基本法,盡最大限度地提取衛生健康法律領域的“公因式”,為今后衛生健康法法典化打好基礎。其次,需要加快我國衛生健康立法的步伐,盡快填補現有立法空位。第一,需要盡快完善我國生育領域的立法,使人卵捐贈、胚胎處理、代孕規制等有明確權威的法律依據;第二,需要加快醫學新技術領域的立法步伐,使醫療人工智能、人體冷凍技術、人體糞便移植、異種器官移植以及人腦機接口技術等新技術應用領域有法可循;第三,需要加強死亡領域的立法,令腦死亡標準的采用、臨終關懷、生前預囑以及遺體保護及其處理等有明確的制度保障;第四,需要強化生命倫理建設方面的立法,使生命倫理審查獲得法律的有力支持。再次,需要正視并解決我國衛生健康法過于“碎片化”的問題。必須反思并改變我國衛生健康立法長期以來所遵循的“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功利性立法路徑,加強對衛生健康立法的統籌謀劃。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統籌立改廢釋纂,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提高立法質量。”這實際上為今后我國衛生健康立法的完善指明了出路,原因在于:統籌立改廢釋纂即是應對立法“碎片化”問題的良藥,也是提高立法質量的必然要求。基于此,今后必須進一步加強我國衛生健康立法的通盤謀劃和頂層設計,統籌衛生健康法的立改廢釋纂。這些顯然都是推進我國衛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必然之路。(聊城職業技術學院 徐語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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